我國三座經核准營運之核能發電廠,其運轉執照將分別於107年至114年間屆期,設施經營者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台電公司)已陸續依法向原能會提出除役計畫。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1項規定,於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除役許可後應於25年內完成設施之拆除,然除役過渡階段最重要之用過核子燃料移除,囿於核一廠及核二廠第一期乾式貯存設施迄109年底仍未啟用或興建,恐影響後續反應爐除污、拆除及拆廠等除役活動之進行,該會宜本於主管機關職責積極督促相關機關辦理。茲說明如下:
(一)依台電公司所提核一廠及核二廠除役計畫規劃,將分四階段進行,並預計分別於115年底、118年底完成第二期室內乾式貯存設施興建啟用
依台電公司向原能會提報之核一廠、核二廠除役計畫所載,除役期限25年將分停機過渡階段(約8年)、除役拆廠階段(約12年)、廠址最終狀態偵測階段(約3年)及廠址復原階段(約2年)等四階段進行,其中於停機過渡階段即規劃將反應器爐心內之用過核子燃料全部退出並安全存放於燃料池及第一期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中,並興建第二期室內乾式貯存設施,以利後續反應器、用過核子燃料池、其他輻射污染系統與設備及建物拆除等階段之進行。爰此,按原能會已分別於108年7月及109年10月核發核一廠除役許可、審核通過核二廠除役計畫之期程推估,台電公司規劃將分別於115年底及118年底完成核一廠、核二廠第二期乾式貯存設施之啟用。
(二)迄109年底核一廠、核二廠之用過核燃料第一期乾式貯存設施仍處於無法啟用或興建狀態,不利除役計畫之進行
乾式貯存設施為核電廠除役過程中之必要設施,用過核子燃料需自反應器移出置於燃料池冷卻後再移至乾式貯存設施貯存,方能使後續除役作業順利進行,然台電公司於102年6月興建完成核一廠第一期乾式貯存設施後,因新北市政府遲未核發水土保持完工證明,致迄109年底該設施仍無法啟用,進而影響反應器爐心內尚餘724束用過核子燃料無法退出置於燃料池(因燃料池內現存之6,150束用過核子燃料無法移至第一期乾式貯存設施中,故所餘空間僅夠再容納16束),且因用過核子燃料無法自反應器退出,肇致已屆期未運轉之核一廠機組之安全系統仍需維持運轉模式。而核二廠乾式貯存設施部分,台電公司已分別於104年8月及105年2月取得建照執照及施工許可,原預定於106年6月完工,惟因該公司104年11月向新北市政府提報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迄未獲核定,致109年底土建工程仍無法開工。是以,核一廠、核二廠之用過核燃料第一期乾式貯存設施已辦理多年,迄109年底仍處於無法啟用或興建狀態,恐影響除役計畫之進行。
綜上,乾式貯存設施為核電廠除役過程中之必要設施,影響除役作業之進程,然迄109年底核一廠、核二廠之用過核燃料第一期乾式貯存設施執行多年仍無實質進展,原能會宜本於主管機關職責督促相關機關積極辦理,並期按除役計畫規劃分別於115年底、118年底完成第二期乾式貯存設施之啟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