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109年度「罰金罰鍰」預算數1億3,395萬4千元,決算數為罰金罰鍰2,221萬5千元(包括:實現數1,735萬6千元、應收數485萬9千元),達成率僅16.58%。按公平會109年度決算書所載,主要係因該會自102年度起調整帳務處理方式改採權責發生制,即處分確定案件始列入「罰金罰鍰」收入所致(另109年度處分未確定案件之預收款計78億0,028萬2千元);且罰鍰收入之多寡,係受事業之守法程度、該會執法密度與強度,以及被處分人是否提起上訴、司法審判時間長短等影響,其性質與一般歲入尚有不同。
依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另「中央政府各機關註銷應收款項、存貨及存出保證金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第2點規定,各機關對其經管之各項債權,應積極收繳,不得積壓延誤。依上開法令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一定之法定執行期間,為避免應收罰金罰鍰追討無著,一旦逾執行期間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而辦理註銷,故公平會對於處分確定案件之罰金罰鍰允應積極收繳。然按該會提供資料,迄至110年8月底止,109年度以前尚待收繳之罰鍰為3,663萬9千元,其中屬於105年度以前之應收罰鍰為1,471萬3千元,比率達40.16%(詳表1),顯示該會仍有積欠多年且金額頗鉅之罰鍰尚待收繳。
綜上,公平會對於違法事業處以罰鍰,主要係遏止事業繼續從事違法行為,並對其他事業產生嚇阻效果,防範違法行為於未然,惟尚待收繳罰鍰仍鉅,允宜依法積極催討,並加強與行政執行署之橫向聯繫協調,避免違法事業蓄意脫產,致無財產可供執行而追討無著,以落實維護交易秩序及保障國家債權。
表1 公平會尚待收繳之應收行政罰鍰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元
年 度
金額
占比
105年度-含以前年度
14,713,166
40.16%
106年度
9,578,701
26.14%
107年度
3,586,723
9.79%
108年度
4,660,960
12.72%
109年度
4,099,294
11.19%
合 計
36,638,844
100.00%
資料來源:整理自公平會提供資料;本表為截至110年8月底止尚待收繳之行政罰鍰中屬於109年度以前應收數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