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為加強公共工程管理機制,促使公共工程施工廠商依契約規定如期如質履約並重視執行績效,及落實政府採購法第70條對於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爰推動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計分制度(下稱工程履約計分制度),並訂定「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要點」憑辦。經查:
(一)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計分制度概述
依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要點規定,政府機關學校及事業,辦理公告公額以上之採購,於驗收完成15日內,應將廠商履約情形予以計分填報於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工程履約計分指標包括如期履約情形、履約成本及違約金、施工品質、安衛環保、民眾反映及是否停權等5項,各指標下訂有計分項目(詳表1)及計分基準。
前開計分內容由機關承辦人員填報,經內部指派之審查人員覆核後,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以書面通知施工廠商計分結果。如施工廠商對履約計分結果認有不符合履約事實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後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提出者,倘機關認為其意見有理由時,仍得處理。另標案管理系統登錄之個別工程計分資料,開放機關及該工程施工廠商上網查閱。
表1 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指標及項目表
計分指標
計分項目
如期履約情形
提前竣工或如期完成、逾期竣工。
履約成本及違約金
提出替代方案、違約金金額。
施工品質
初驗、複驗及驗收過程之缺失與改善天數、施工作業、施工查核、專任工程人員參與情形、技術士參與情形、品質優良。
安衛環保
職業安全衛生與職業災害、環保。
民眾反映及是否停權
民眾通報缺失、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
說 明:本表僅摘錄計分指標及項目,而計分基準係視計分項目而異,計算方式繁瑣,詳參「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基準一覽表」。
資料來源:工程會網站。
(二)各機關辦理或填報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計分缺失情形
審計部於109年度查核各機關辦理或填報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計分情形發現部分機關未依規定辦理履約計分作業、計分結果未書面通知施工廠商、未於標案管理系統填報完整之計分事實資料、內容錯誤或闕漏不全或未按計分基準覈實給分致生計分錯漏等;標案管理系統對「提前竣工或如期完成」、「逾期竣工」等相關計分項目欄位之提示、試算或檢核功能仍未臻周妥,不利自動檢核計分錯漏及異常情事。
此外,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計分制度之運用上存有部分機關仍未善用履約計分結果之PR(百分等級)指標於採購選商、施工查核及履約管理領域;另工程採購採最低標方式辦理之決標對象係以投標價格作為主要考量,較少應用履約計分資料及整體廠商PR(百分等級)指標作為採購選商。
(三)工程履約計分制度之精進措施
為改善及精進工程履約計分制度,工程會表示將督促相關機關落實辦理、研析修正履約計分要點及加強宣導訓練、邀請相關機關分享運用相關資料情形、收錄案例供其他機關參考、研議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或標案管理系統增加機關採購參考情形;持續強化標案管理系統防呆功能,並研議增加提示訊息、比對勾稽等功能,與增加抽樣檢核機制;研議公布履約計分成績優良廠商名單、加強對於履約計分成績偏低之廠商辦理施工查核作業等相關精進措施,以促使廠商注重履約績效及信譽,進而提升整體公共工程品質。
綜上,工程履約計分制度有助於機關了解承攬廠商之履約情形,並藉由主辦機關之廣泛運用進而引導廠商重視施工績效與品質。惟由前述可知,各機關仍未確實依該要點辦理施工廠商之工程履約計分,相關計分結果恐未能真實呈現施工廠商績效與品質,工程會允宜落實相關精進措施,以期計分結果合理表達施工廠商績效與品質,以利機關工程採購案件之運用,進而促使施工廠商主動重視履約績效及商譽,以提升整體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分機:8669 馮于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