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109年底港澳急難救助借款待追償案件較108年底減少,允宜持續追償,以維國庫權益
陸委會109年度「港澳蒙藏業務」決算數1億2,709萬9千元,主要係辦理臺灣與港澳交流及服務工作,包括港澳宿舍、館舍及停車場租金、辦理台灣與港澳各項交流工作,以及辦理國人在港澳急難救助相關服務工作等業務。經查:
(一)陸委會訂頒「國人在香港澳門急難救助實施要點」,以提供國人必要協助
為使赴港澳之國人於遭遇緊急困難時,獲得必要之救助,陸委會訂有「國人在香港澳門急難救助實施要點」,按該要點第4點規定:「駐港澳機構於知悉轄區內有國人遭逮捕、拘禁或遭遇天然災害、人為事故或罹患重病等急難事件時,應對其善盡保護之責,儘速予以探視、慰問,並於不牴觸當地法令規章範圍內,得視實際情況需要,提供其下列協助:(一)儘速補發護照或核發入國證明書。(二)代為聯繫通知親友或雇主。(三)通知家屬聯繫保險公司安排醫療、提供理賠等相關事宜。(四)協助犯罪案件受害者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五)提供當地醫師、醫院、殯葬服務業者、律師、公證人或專業翻譯人員之參考名單。(六)其他必要之協助。」
陸委會近年來提供國人救助服務眾多,以「儘速補發護照或核發入國證明書」、「協助犯罪案件受害者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及「其他必要之協助」件數為最多,以109年度為例,分別為3,000件、266件及346件。
(二)109年底急難救助借款待追償案件數較108年底下降,漸具成效,允宜賡續清理
依據「國人在香港澳門急難救助實施要點」第7點規定:「駐港澳機構協助轄區內遭遇急難國人時,經確認當事人無法立即於短時間內依前點方式獲得財務濟助,且有迫切需要者,得代購最近航期直接路線之單程經濟級機票或車、船票,協助其返國或返回居所地,及提供當事人於候機、車、船期間之基本生活費用借款,並應請當事人先簽訂急難救助款借貸契約書,同意於立約日次日起40日內主動將借款(含機、車、船票款)歸還本會。」、「前項機、車、船票款和基本生活費用借款,合計最高金額以每人港幣5千元為限,超過此金額,應先專案報經本會核准。」同要點第9點規定:「駐港澳機構依第7點提供之借款屆期未獲清償,或依第5點第5款但書履行保證債務者,由本會負責依法追償。」、「前項應依法追償之債務,應造冊列管並持續依法積極催收。」
陸委會自105年5月起依「國人在香港澳門急難救助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追償,截至109年底急難救助借款待追償案件數分別為47人及51件借款,待追償借款總額包括新臺幣32萬1,095元及港幣6,196元,較截至108年底之48人、52件減少及新臺幣部分之待追償借款33萬7,919元減少,惟待追償港幣6,196元較108年底3,196元增加,查係因109年度新增港幣借款3,000元,惟當年度並未獲清償所致(詳表1)。基此,追償工作雖漸具成效,陸委會允宜賡續辦理追償作業,以維國庫權益。
綜上,陸委會訂頒「國人在香港澳門急難救助實施要點」以提供國人在該地區必要之協助,近年來已提供國人多項緊急服務,惟以往年度急難救助借款尚有未清償案件,近年來陸委會清理相關案件漸具成效,允宜賡續辦理追償事宜。
表1 陸委會107至109年度滯港澳國人急難救助借款及追償處理情形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元;港幣元
項目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人/件
借款金額
人/件
借款金額
人/件
借款金額
當年度新增借款
2/2
港幣3,010
4/4
港幣4,400
1/1
港幣3,000
以前年度累積待追償
58/62
393,216+
港幣1,496
49/53
350,764+
港幣1,496
48/52
337,919+
港幣3,196
減:已清償
5/5
15,010+
港幣3,010
4/4
6,335+
港幣2,700
2/2
16,824
註銷
6/6
27,442
1/1
6,510
0/0
0
當年底淨額
49/53
350,764+
港幣1,496
48/52
337,919+
港幣3,196
47/51
321,095+
港幣6,196
說 明:1.105年度起急難救助借還款為「港幣借港幣還」。
2.由於取得債權憑證之借款案,陸委會仍將俟當事人查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以維護政府債權,故當年度取得債權憑證之案件數與借款金額,仍納入下年度之累積待追償案件數與借款金額統計,惟經審計部同意不續予追償案件(註銷)將不再列入下年度待追償統計。
資料來源:陸委會提供,本報告整理。
(分機:1911 劉雲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