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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主管109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二、營建署推動再生水工程,惟受限於用水端契約之協商議定,致預定供水日期調整延後,允宜強化用水端需求媒合機制,俾加速再生水廠供水時程 日期:110年9月 報告名稱:內政部主管109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二、營建署推動再生水工程,惟受限於用水端契約之協商議定,致預定供水日期調整延後,允宜強化用水端需求媒合機制,俾加速再生水廠供水時程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楊慧敏陳靜芳魏安國

營建署及所屬109年度污水下水道第5期建設計畫項下公共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回收再利用示範推動方案預算數14億7,454萬3千元、決算數14億7,450萬6月千元。經查:

(一)營建署推動污水處理廠之再生水工程概況

為推動公共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回收再利用,營建署於102年度至109年度辦理公共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回收再利用示範推動方案,進行再生水工程,並納入污水下水道各期建設計畫,另為因應產業及廠商需求,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之水與發展項目併同推動。其中污水下水道第5期建設計畫持續推動之公共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回收再利用示範推動方案,擬辦理6座處理廠進行再生水工程示範案例,各廠原預定供水時間分別為鳳山溪水資源回收中心(105年度)、安平水資源回收中心(108年度)、福田水資源回收中心(109年度)、豐原水資源回收中心(109年度)、永康水資源回收中心(108年度)、臨海水資源回收中心(109年度)。另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再生水工程推動計畫,除福田水資源回收中心外,增列水湳水資源回收中心及仁德水資源回收中心,分別擬於110年度及113年度供應再生水(詳表1)。

(二)受限於用水端契約之協商議定,致預定供水日期調整延後

惟據營建署提供之截至109年底各廠辦理情形顯示,目前僅鳳山溪水資源回收中心已於107年8月23日開始供水;安平水資源回收中心配合南科環差用水期程分期供水,預計111年度及113年度分階段供水;福田水資源回收中心改為115年度;水湳水資源回收中心延後至113年,因其與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契約用戶接管線路較近,故豐原水資源回收中心需視該案狀況調整至117年;永康水資源回收中心修正為110年度及112年度分階段供水;臨海水資源回收中心延後至110年度;仁德水資源回收中心尚維持原進度113年(詳表1)。整體而言,再生水廠之規劃建置及供水時程,端賴與用水端需求媒合情況而定,受限於配合用水端用水期程及用水契約執行之簽訂情況,導致各廠隨之調整延後供水日期。

表1 公共污水處理廠(水資源回收中心)辦理情形表

處理廠

辦理規劃設計

施工建設

開始供水

原定供水時間

供給

對象

預定期程

辦理

現況

預定期程

辦理

現況

預定期程

辦理現況

鳳山溪水資源回收中心

103

已完成

106

已完成

107

107年8月23日開始供水

105

臨海工業區

安平水資源回收中心

107

個案計畫奉行政院核定

109

施工中

111

113

108

南科台南園區

福田水資源回收中心

103

個案計畫已由內政部核定

111

工程已發包

115

109

台中港工業專區

豐原水資源回收中心

114

臺中市政府辦理可行性評估中

115

117

109

中科后里園區

永康水資源回收中心

105

個案計畫奉行政院核定

108

施工中,已試車供水

110

112

108

南科台南園區

臨海水資源回收中心

105

個案計畫已由內政部核定

108

施工中

110

109

臨海工業區

水湳水資源回收中心

107

個案計畫已由內政部核定

111

招商中

113

110

中科台中園區

仁德水資源回收中心

110

臺南市政府辦理中

111

113

113

南科-臺南園區

說  明:「原訂供水時間」係指污水下水道第5期建設計畫書預定供水時間。

資料來源:營建署。

(三)允宜透過再生水之供需媒合機制,加速再生水廠供水時程,並尋求建置更多再生水廠可能性

再生水具有水質與水量穩定之特性,若能建立穩定之供需關係,對於產業界而言,可降低缺水風險,政府對於水資源之調度運用亦將更具彈性。惟因再生水廠除取得污水而處理為符合標準之再生水外,能否運轉,係取決於需求端之用水戶是否存在,是以,能否成功媒合供需端,為再生水廠是否具可行性之重要因素。

為推動國內再生水發展,經濟部於101年成立「經濟部水再生利用推動小組」,為配合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公布,嗣後更名為「經濟部再生水資源發展協調會報」,擬透過跨部會溝通、協調,協助排除個案之推動障礙,惟目前推動中之各再生水廠均發生因用水契約簽訂情況,導致各廠隨之延後供水時間,是以,再生水之供需媒合機制待發揮功能,尚需相關部會就潛在之供需端進行溝通,積極協調與用水端契約之協商議定,俾加速再生水廠供水時程,並尋求建置更多再生水廠可能性。

綜上,為降低對其他水資源之依賴,爰推動建置再生水廠,再生水廠於產製再生水後,是否具運轉可行性,係取決於需求端之用水戶是否存在,惟截至109年底推動中之8座水資源回收中心(再生水廠),屢受限於用水端契約之協商議定,致預定供水日期未如預期,允宜加強再生水之供需媒合機制,積極協調與用水端契約之協商議定,俾加速再生水廠供水時程,並尋求建置更多再生水廠可能性。

(分機:8667楊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