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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主管109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三、警政署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應收賠償公費待追償數金額頗鉅,應積極追償以彌補國庫損失 日期:110年9月 報告名稱:內政部主管109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三、警政署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應收賠償公費待追償數金額頗鉅,應積極追償以彌補國庫損失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楊慧敏陳靜芳魏安國

警政署及所屬109年度辦理初級警察教育業務,包括專科警員班、特考班及員警在職專業訓練等課程,其中一般賠償收入預算數1,389萬6千元,決算數3,935萬7千元,係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退學或畢業學生服務未滿4年之賠償公費收入。經查:

(一)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未善盡追償職責,致應收賠償之公費因逾請求權時效而致國庫損失

依據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第2條、第4條及第5條規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畢業學生服務年限為4年,於服務年限內離職者,應依尚未服務期滿年限之比例,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包括在學期間所領之生活津貼、主副食費、服裝費、書籍費、見學費及實習費等)。另依照該校專科警員班各期招生簡章及專科警員班學則等相關規定,專科警員班正期學生組學生因休學未再復學、應令退學、自動退學、勒令退學、被開除學籍等情事,亦應賠償相關教育費用。

(二)截至109年底止,應收賠償公費待追償數仍有1,166萬7千元,應積極追償並檢討各年度應賠付公費人數增加緣由

參據該校近年待賠償公費收入情形(詳表1),107年度至109年度新增應賠付公費之學生退學及當年畢業服務未達年限人數各為11人、11人及9人,而截至109年底止,累計應賠付公費人數計有1,372人,待收回賠償公費1,166萬7千元,允應遵循檢討修正後追繳機制及內控流程,積極提升賠償公費收繳成效。

綜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理初級警察養成教育訓練,該校對退學或畢業生服務未達規定年限者待追償之賠償公費收入截至109年底尚有1,166萬7千元,為免賠償公費收入因逾請求權時效而造成國庫損失,允宜積極追償。

表1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近年度賠償公費收入情形一覽表

單位:人;新台幣千元

項目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當年學生退學人數

41

45

24

當年畢業服務未達年限新增人數

11

11

9

累計應賠付公費人數

1,287

1,343

1,372

年底應收賠償公費金額(A)

18,264

16,867

14,267

當年新增賠償公費金額(B)

11,438

11,551

3,231

當年收回賠償公費金額(C)

10,796

12,646

5,651

當年註銷賠償公費金額(D)

423

302

180

當年待收回賠償公費金額(E=A+B-C-D)

18,483

15,470

11,667

資料來源:警政署提供,本中心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