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109度「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加強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規劃」及「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決算數各為338萬5千元與5,331萬5千元,工作項目包括:規劃移入人口停留管理政策、執行入出國政策、入出國管制、督導聯繫及輔導協助並落實入出國管理、外來人口訪查及查處、收容管理及遣送(返)等業務。經查:
(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逾期停(居)留之滯臺人口,移民署得強制其出境
有關外來人口逾期停留與居留之相關規定,分述如次:
1.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5條第1項:「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未經許可入國,或經許可入國已逾停留、居留或限令出國之期限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其出國,並得限制再入國。」
2.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第2項第6款:「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其於10日內出國,逾限令出國期限仍未出國,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六、違反第31條第1項規定,於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未申請停留、居留延期。但有第31條第3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第1項:「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10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二、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或經撤銷、廢止停留、居留、定居許可。…。」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入國已逾停留或居留期限且未申請延期者,移民署得強制其出境。
(二)近年來逾期外來人口數持續攀升,尤以失聯移工居多,且逾期滯臺1年以上者高達7成,允待改善
據移民署報近年外來人口逾期停(居)留情形(詳表1),逾期外來人口數由106年度之7萬9,909人,逐年持續攀升至109年之8萬6,061人,其中逾期居留人數由106年度之5萬6,675人增至109年之5萬8,033人;而逾期停留人數則由106年度之2萬3,234人增至109年之2萬8,028人,恐造成就業及社會治安問題,更可能形成防疫破口。
其中,又以失聯移工占比最高,各年度均近6成,惟109年查獲行蹤不明外勞人數(含主動投案)比率低於4成,查獲比率為33.85%,查處成效宜予加強。就該等外來人口滯臺期間而言(詳表2),截至109年7月底止逾期滯臺1年以上者高達6萬3,251人(約占73.72%),其中超逾10年以上者計1萬1,158人。滯臺移工無雇主形同「幽靈人口」,且因非勞工保險及健康保險之保障對象,恐對社會安全、治安管理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防範造成隱憂,允待改善。
表1 106至109年外來人口逾期停(居)留情形表
單位:人
項目/年度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
逾期居留人數(A)
56,675
54,681
50,702
58,033
逾期停留人數(B)
23,234
35,284
32,763
28,028
逾期外來人口數(C=A+B)
79,909
89,965
83,465
86,061
行蹤不明外勞
人數(D)
52,317
51,482
48,491
52,199
占比(D/C)*100%
65.47
57.22
58.1
60.65
查獲行蹤不明外勞人數(含主動投案)(E)
21,846
20,712
23,934
17,669
查獲比率(E/D)*100%
41.76
40.23
49.36
33.85
資料來源:參據移民署提供之資料。
表2 迄至109年7月底外來人口逾期滯留期間概況表
單位:人
滯臺期間
停留
居留
合計
未滿1年
5,211
17,342
22,553
1年~未滿3年
10,976
17,153
28,129
3年~未滿5年
2,646
8,687
11,333
5年~未滿10年
4,352
8,276
12,628
10年以上
7,024
4,134
11,158
不詳
0
3
3
合計
30,209
55,595
85,804
資料來源:參據移民署提供之資料。
綜上,截至109年7月底止逾期滯臺之外來人口已超逾8萬人,且6.3萬餘人滯留逾1年以上,其中失聯移工(行蹤不明外勞)占比高,恐對社會安全、治安管理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防範造成隱憂。移民署除應持續加強查察工作外,允宜強化相關法規裁罰機制之嚇阻效果,並持續協調勞政機關強化源頭管理配套,從源頭減少外籍移工發生失聯情形,降低失聯誘因,從政策面及法規面逐步改善移工失聯之結構性問題,俾維護社會安全。
(分機:1935陳靜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