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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主管(不含中央研究院)109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一、國安會經管之「群治新村」眷舍已與國防部等相關機關取得共識,將其屬性定為國軍老舊眷村,允宜配合國防部完成法令研修作業及後續改建之溝通協調事宜 日期:110年9月 報告名稱:總統府主管(不含中央研究院)109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一、國安會經管之「群治新村」眷舍已與國防部等相關機關取得共識,將其屬性定為國軍老舊眷村,允宜配合國防部完成法令研修作業及後續改建之溝通協調事宜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劉宜姈黃彥斌

國家安全會議(以下簡稱國安會)109年度單位決算所附「國有財產目錄總表」列有「房屋建築及設備-宿舍」7棟,面積為951.71平方公尺,據說明其中4棟為該會經管之「群治新村」,面積為420.51平方公尺。經查:

(一)「群治新村」係國安會前身國防會議,運用其撙節之辦公經費興建之眷舍,惟該眷舍先前並未納入國防部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範圍

國安會之前身為國防會議,成立於民國(以下同)41年,其任務為審議國防政策等事宜。依前國防會議組織章程,國防會議設秘書長一人,由國防部部長兼任,44年國家安全局成立,並隸屬國防會議,56年國防會議撤銷,同時成立國安會,國家安全局亦隨之改隸。前揭該會議經管之「群治新村」位於臺北市文山區,係40年間國防會議秘書長辦公室,為解決自國防部調派至該辦公室任職之軍士官居住問題,於44年至48年間以該辦公室撙節之辦公經費,分4批完成眷舍之興建。

國防部前為「群治新村」等6處老舊眷村補納眷改總冊案,於95年11月30日曾函請國安會提供「群治新村」眷舍配住資料,其後國安會亦持續向國防部爭取納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惟嗣因國防部認定「群治新村」住戶之居住憑證及公文書係國防會議(非隸屬國防部單位)所核發,不符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3條規定,爰無法納入眷改總冊辦理改建。

(二)國安會經管之「群治新村」歷經多年爭議,終取得各機關之共識,擬修法將其納入國軍老舊眷村範圍並規劃改建

「群治新村」究屬職務宿舍或國軍眷村之爭議歷時多年,經國安會與國防部多次公文往返仍遲未有共識。迄109年10月20日國安會邀集國防部、行政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行政院主計總處等機關,召開「『群治新村』爭取納入眷村改建案」會議,與會機關對於「群治新村」之屬性為國軍老舊眷村之結論終於獲致共識,並決議由國防部研提「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修正草案,俾使國安會「群治新村」及同具有類似爭議背景之國安局「居安新村」及「光復新村」等眷村,得以納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之範圍,並規劃運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特別預算保留款辦理相關事宜。惟前揭特別預算保留款之保留期間已逾10年,除需依程序報請行政院辦理後續預算保留事宜外,相關法令修正亦亟待儘速推動。

(三)國防部業已召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修正草案協調會議,惟「群治新村」等之眷戶身分資格之尚待釐清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國軍老舊眷村,係指於69年12月31日以前興建完成之軍眷住宅,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政府興建分配者。二、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捐款興建者。三、政府提供土地由眷戶自費興建者。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本條例所稱原眷戶,係指領有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核發之國軍眷舍居住憑證或公文書之國軍老舊眷村住戶。」國防部依據前開會議結論,於109年12月31召集相關主管機關,就該條例第3條修正草案進行協調,其中「群治新村」部分,因各戶狀況各有不同,一原配戶之身分證明文件是否符合法令規範之資格尚具爭議,復有另一戶退伍後續住恐涉及違法占用之疑義,且是否循前例將文職人員納入眷戶範圍等,相關事項均已列入會議討論,後續仍待相關機關共同釐清。

綜上,國安會經管之「群治新村」前經國防部認定屬職務宿舍,不符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相關規定,故無法納入眷改總冊辦理改建,國安會及國防部兩機關公文往返歷時多年,遲未能有效解決爭議,迄109年召集相關主管機關與會討論後終獲致具體進展;俟「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完成修法後,「群治新村」將可納入依循國軍老舊眷村之模式推動改建,惟為避免影響法令修正進程,關於眷戶資格之爭議,國安會允宜儘速與國防部等相關機關共同協調釐清,並適時向眷戶說明以避免衍生誤解。

(分機:1934 劉宜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