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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主管含矯正機關作業基金及毒品防制基金109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二、刑法沒收新制施行迄今,應收犯罪所得之實現比率甚低,允宜積極運用偵審階段之查扣及變價機制,以提高查扣效能 日期:110年9月 報告名稱:法務部主管含矯正機關作業基金及毒品防制基金109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二、刑法沒收新制施行迄今,應收犯罪所得之實現比率甚低,允宜積極運用偵審階段之查扣及變價機制,以提高查扣效能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劉宜姈

109年度各地檢署歲入「沒入及沒收財物-沒入金」科目預算數合計23億3,641萬6千元,決算數合計32億6,199萬4千元達成率139.62%。刑法沒收新制雖擴大沒收對象及範圍,然對於判決確定應沒收犯罪所得如查無財產者,自108年度起已不再列計應收帳款,為避免最終無財產可供執行,有待各檢察機關於偵查及審理時積極查扣犯罪所得,並妥為運用偵查中變價機制。說明如下:

(一)判決確定應沒收犯罪所得如查無財產者,僅於會計報表中附註表達,109年度各地檢署認列之沒入金歲入已大幅降低

刑法沒收新制於105年7月1日起施行,將單獨宣告沒收規定之適用及追討範圍從被告本人擴大至第三人以及不法所得變得之所有不法財產與資金,應沒收之犯罪所得大幅提高。各地檢署「沒入及沒收財物-沒入金」科目之應收數自105年度之13億4,162萬元遽增至106年度之69億8,870萬1千元,107年度再增加至89億3,469萬6千元,108年度則降為27億691萬9千元,109年度再降至1億7,644萬8千元(詳表1)。108年度起應收數驟降,係因法務部於108年11月27日訂頒「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沒收犯罪所得之認列及註銷作業處理原則」,對於查無財產者,僅於各級檢察署之年度會計報表中附註表達,不再認列為應收帳款所致。又106年度及107年度各地檢署歲入「沒入及沒收財物-沒入金」科目預、決算差異數甚為龐鉅,主要即係該時應收帳款係按法院判決確定沒收金額扣除須發(返)還特定權利人或被害人款項及已收繳金額後全數認列;至108年度起改依前揭作業處理原則辦理,爰「沒入及沒收財物-沒入金」科目決算數大幅降低,109年度僅32億6,199萬4千元,較108年度之63億8,862萬4千元減少31億2,663萬元,降幅高達48.94%。

表1 105年度至109年度各地檢署「沒入金」科目預、決算數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項目

105

106

107

108

109

預算數

2,442,191

2,408,104

2,400,920

2,350,059

2,336,416

決算數(=A+B)

4,355,250

9,886,577

11,800,688

6,388,624

3,261,994

實現數A

3,013,630

2,897,876

2,865,992

3,681,705

3,085,546

應收數B

1,341,620

6,988,701

8,934,696

2,706,919

176,448

資料來源:法務部。

(二)沒收新制施行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沒收犯罪所得逐年提高,惟106年度至109年度平均已收比率未及2成,整體追繳情形未臻理想

揆103年度至109年度地檢署執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沒收犯罪所得收回情形(詳表2),103年度至104年度已收比率分別為76.45%及61.61%,均超逾6成;105年7月1日起施行沒收新制,應收犯罪所得金額急遽增加,嗣後亦逐年攀升,105年度為17億5,429萬5千元,迄109年度已高達216億378萬8千元。另觀察106年度至109年度之犯罪所得收回情形,各年度已收金額僅介於11億2,027萬6千元至24億2,526萬7千元之間,已收比率則介於6.07%至14.68%,均未及2成,主要原因係被告在偵查及審理中,常將犯罪所得資產移轉或隱匿,導致最終無財產或極少財產可供執行,爰使致追繳成效欠佳。

表2 103年度至109年度地檢署執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沒收犯罪所得收回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年度

應收金額

(執行案件收案年月)

統計截止日期:110年8月11日

已收金額

已收比率

103

2,484,051

1,898,949

76.45

104

484,067

298,237

61.61

105

1,754,295

510,696

29.11

106

8,568,341

1,120,276

13.07

107

11,172,558

1,155,719

10.34

108

16,517,999

2,425,267

14.68

109

21,603,788

1,312,064

6.07

說 明:金額係指執行法院判決確定全部案件犯罪所得沒收、追徵、追繳及抵償金額總計。

資料來源:法務部。

綜上,刑法沒收新制施行後造成各地檢署「沒入及沒收財物-沒入金」科目之應收數大幅增加,法務部於108年修正會計認列原則,對於查無財產者改於會計報表中附註表達,爰該科目之應收數已大幅降低;另刑法沒收新制施行前,犯罪所得已收比率尚超逾6成,106年度至109年度之已收比率則明顯偏低,執行成效未臻理想,為防範被告將犯罪所得資產移轉或隱匿,允宜加強偵查中查扣被告犯罪所得及實施扣押物變價拍賣程序,俾確實掌握查扣時機,增進查扣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