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總處109年度於「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業務計畫編列預算1億9,099萬8千元,執行結果,決算數1億5,279萬4千元,執行率80.0%,工作要項之一為辦理規劃及推動員工給與事項,包括推動員工子女托育服務等自費性福利措施等工作。經查:
(一)公部門辦理員工托育服務之依據及本院相關決議
1.行政院前為解決公教人員托育需求並落實照顧公教福利之宗旨,於97年12月3日函頒「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實施方案」,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得採特約托育、自行設置托育機構或聯合辦理托育服務等3種方式提供員工相關托育服務資源。後因國內少子女化及高齡化趨勢加遽,行政院於107年7月25日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至111年)(以下簡稱少子女化計畫)」,其中為擴大公部門辦理員工托育服務之示範效果,將各機關落實辦理員工子女托育需求調查及媒合或擇定相關機關評估設置托育設施之可行性等列為重點工作。
2.另本院審查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部分作成決議第(十九)項,略以:「人事行政總處於107年10月31日函請各主管機關調查各機關員工子女托育及設置托育設施之需求情形,希望將子女受托在機關內部(含附近)所設置托育設施之整體需求比率為39.3%,其中托嬰服務(0至2歲)及托兒服務(2至6歲)需求比率分別為46.5%及45.45%,顯示托育服務措施有其必要性。爰請人事行政總處應落實行政院推動少子女化對策計畫,…。」
(二)截至109年底止,計有44個機關學校設置托育設施,惟公教員工子女托育需求仍殷
人事總處爰依上開規定及本院決議,自107年起定期函請各主管機關調查公教員工子女托育需求,並依需求情形媒合或擇定機關評估設置托育設施之可行性,嗣依評估結果規劃後續推動措施。截至109年底止,機關自行設置職場托育設施共計44家,包括利用校園空間、行政機關內部空間、其它空間及聯合設置等型態。又該總處109年函請各主管機關調查員工願意將子女受托在機關內部(含附近)設置托育設施之整體需求比率為35.09%,其中托嬰服務(0至2歲)及托兒服務(2至6歲)需求比率分別為36.21%及34.60%(詳表1),顯示公教員工子女托育需求仍為殷切,該總處允宜依據本院決議,積極協助各機關評估設置托育設施之可行性,並就需求情形、業務屬性、子女年齡等面向,綜合評估適合之托育設施設置方式,共同建構更友善之職場托育環境。
綜上,人事總處為落實行政院推動少子女化計畫之協助公部門員工能就近獲取育兒資源,每年均函請各主管機關調查員工子女托育需求。截至109年底止,計有44個機關學校已設置相關設施,惟據109年調查公教員工子女托育需求結果,需求比率仍高,該總處允宜積極協助各機關推動設置職場托育設施,俾提供公教員工更充足之育兒相關資源。
表1 109年度行政院暨所屬機關設置員工子女托育設施需求情形表
單位:人
設置型態
人數
托嬰服務
(0至2歲)
托兒服務
(2至6歲)
小計
育有0至6歲子女之情形
子女人數
26,690
60,511
87,201
願意將子女受托在機關內部(含附近)設置托育設施之情形
子女人數
9,664
20,938
30,602
需求比率(願意受托子女人數/育有之子女人數)
36.21%
34.60%
35.09%
資料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