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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主管109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三、外交部供財團法人民主基金會無償使用之國有房地於107年4月期滿後,自動延展至112年4月30日,允宜督促該基金會善盡公有財產善良管理責任,以保障國家資產權益 日期:110年9月 報告名稱:外交部主管109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三、外交部供財團法人民主基金會無償使用之國有房地於107年4月期滿後,自動延展至112年4月30日,允宜督促該基金會善盡公有財產善良管理責任,以保障國家資產權益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陳燕玲

外交部109年度「國際會議及交流」業務計畫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分支計畫編列補助臺灣民主基金會1億7,136萬元,包括挹注基金500萬元、經常支出1億6,836萬元及資本支出300萬元,決算數1億1,964萬6千元,執行率69.82%。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係於92年6月17日由外交部捐助3,000萬元成立,外交部除每年編列預算捐助該基金會之外,另於95年辦理撥用登記,將其經管之國有房地供該基金會無償使用。說明如下:

(一)依國有財產法(以下簡稱國產法)第 11 條規定,公用財產需以各直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並直接管理之

國產法第11條對於公用財產之直接使用,是否需以直接使用之管理機關為限,經財政部解釋之適用原則包括: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不違背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得提供他人使用收益、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者,得無償提供他人為公共、公務或公益使用、機關配合政策需要,將興辦事業委託民間經營,得提供公用不動產予受託者使用,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基此,財政部表示主管機關倘認定係屬執行專案研究計畫或直接業務之委託執行機關業務,而提供經管之公用財產予受託人使用,尚無違國產法第 11 條規定。

(二)外交部自95年度起無償提供其經管之國有房舍供臺灣民主基金會作營運使用,並於107年4月期滿後無異議自動延展該契約5年

外交部為鞏固我國民主與人權進步實績、回饋國際對我長期堅定支持與協助,同時藉由參與全球民主力量網路之聯繫,促進我國參與全球民主政黨及相關組織之活動,爰推動籌設臺灣民主基金會,並於92年以3,000萬元捐助該基金會完成設立。臺灣民主基金會之設立宗旨包括:與民主國家相關社團、政黨、智庫及非政府組織(NGOs)等建構合作夥伴關係、與全球各地民主領袖建立密切合作及聯繫網絡及透過全球學術界、智庫、國會、政黨等管道推動民主教育及國際交流,提升台灣民主素質,鞏固民主發展等。

外交部為滿足該基金會拓展民主人權外交相關業務之辦公空間需求,於95年7月13日辦竣撥用登記,將所經管座落臺北市信義路之國有房地無償供其作營運使用,據該部與臺灣民主基金會所簽訂之國有房地無償使用契約,土地與房屋面積分別為1,776平方公尺及5,944.96平方公尺,使用期間原至102年6月15日止,經再次簽約延長無償提供使用至107年4月30日止,時至契約屆期日,因外交部考量該基金會經費係由該部編列預算補助,為免會所用地相關支出之負擔影響該基金會業務推動,爰依該契約第3點:「使用期滿,如雙方無異議,自動延展5年。」辦理,將契約再次自動延展5年至112年4月30日止。

綜上,外交部經管之國有房地無償供其捐助之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作營運使用迄今已逾10年,雖外交部表示對於將國有公用財產供其使用,主要係執行該部之業務委託,性質屬國產法第 11 條直接管理使用範疇,惟仍允適時督促受業務委託之法人機關,於使用國有公用財產時,仍應善盡公有財產善良管理責任,加強公產管理效能,保障國家資產權益。

(分機:1939 陳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