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截至109年底志願服現役女性軍職人員約2萬4千餘人,占國軍志願役人數比率已達14.85%,其退伍後當為重要後備戰力來源。惟因兵役相關法規對於女性軍(士)官及士兵退伍後是否列入後備人力管理之規定不一,國防部雖於102年度即規劃修法因應,惟迄仍僅止於內部作業,致女性軍(士)官與士兵間,因軍階不同致退伍後需否納編後備人力之權利義務不對等問題遲未獲解決。另該部迄未將已列管女性退伍人員納入教育召集選員對象,除難維持其軍事專業技能外,亦不利兩性平權。經查:
(一)女性志願士兵退伍需納入後備人力列管,然女性軍官及士官是否列管仍需視本人意願辦理,作法顯不一致
依現行兵役相關法律規定,女性志願士兵退伍需納入後備人力列管,然女性軍官及士官則依其本人意願辦理,兩類人員列管作法顯不一致,茲就國防部辦理依據及作法概述如次:
1.女性志願士兵:兵役法第47條第2項及第48條第3項分別規定:「志願士兵之服役,另以法律定之。」、「女子志願服士兵役者,依前條第2項所定法律規定服之。」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2條則規定:「志願士兵服役,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兵役法及其施行法有關常備兵役之規定。」再參照兵役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或軍事訓練結訓者服之,至除役時止。」爰女性志願士兵退伍後,國防部主動將其納入後備人力列管,至除役時為止。
2.女性軍官及士官:兵役法第48條第2項規定:「女子志願服軍官役、士官役者,依第14條所定法律規定服之。」同法第14條規定:「軍官、士官之服役、除役,另以法律定之。」另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5條規定:「女子志願服軍官役、士官役者,除左列事項外,適用本條例之規定:……二、預備役依志願服之。」參照兵役法施行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所稱…預備役,同於兵役法及本法所稱後備役。」亦即志願役女姓軍(士)官退伍後,依其意願服後備役。
(二)國防部於102年即規劃修法解決女性退伍人力列入後備軍人管理不一問題,惟迄未完備相關作業,致該不平現象遲未獲解決
101年度至109年底退伍女性軍官及士官合計人數已達2,952人及6,094人,惟至109年底志願列入後備軍人管理者僅442人及2,397人,志願接受列管人數均有限。按女性志願士兵退伍需比照男性接受後備人力列管,然女性軍官及士官則依其意願辦理,除已不符平等原則外,女性士兵如晉升士官,列管方式即由強制列管改為志願列管,亦即有因軍階不同而適用不同法源依據,致權利義務有異之現象。國防部雖於101年即委託專家學者就志願役現役女性後備役管理運用方式提出研究報告,並於102年9月24日令頒「國軍女性官士兵後備役管理運用政策規劃案」,後又於107年5月30日令頒「國軍女性官士兵列入後備軍人案」,雖該部不斷宣示將推動女性軍官及士官退伍後列入後備軍人管理之政策,惟迄仍僅止於內部作業,致女性軍(士)官及士兵間,因軍階不同致列管後備軍人作法不一致問題遲未獲解決。
(三)未將已列管女性退伍人員納入教育召集選員對象,除不利維持其軍事技能外,亦不利兩性平權
截至109年底接受後備軍人列管之女性退伍人員已有7,934人(詳表1),均尚未納入教育召集選員對象,雖經國防部說明表示:「目前尚未對已列管之備役女性官士兵實施教育召集,將俟『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等法規修正,男性女性退伍之官士兵均予以納入後備軍人管理後,再統一檢討女性後備軍人運用方式。」惟募兵制實施目的係期以長役期人力取代短役期義務役兵員,強調累積本職學能與熟稔專長職務,使軍事事務更專業,重於「質」之優勢來提升國軍整體戰力,而女性軍人在長期接受軍事專業訓練並累積眾多實務經驗後,本職學能表現當優於僅接受短期訓練之義務役或軍事訓練役役男,當屬「質」優之後備人力,然國防部卻迄未將其納入教育召集選員對象,除使列管作業僅徒具形式,不利維持女性退伍人員軍事技能外,亦不利兩性平權。
附表1 截至109年底退伍女性軍士官兵列入後備軍人管理之人數統計表 單位:人
區分
陸軍
海軍
空軍
合計
備 考
校官
70
20
45
135
依其志願接受列管
尉官
239
28
40
307
士官長
98
12
46
156
士官
1,816
146
279
2,241
士兵
3,645
722
728
5,095
主動列管
小計
5,868
928
1,138
7,934
資料來源: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綜上,志願女性軍(士)官及士兵長期接受軍事專業訓練並累積眾多經驗,於本職學能表現當更優於僅接受短役期訓練之義務役及軍事訓練役人員,退伍後當為國軍後備戰力重要來源,爰國防部宜儘速就女性軍(士)官及士兵退伍納管後備人力不一致之作法提出解決方案,並將已納管女性退伍人員納入教育召集選員對象,俾強化後備戰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