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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主管109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六、科發基金允宜掌握所持有股權公司營運狀況,在兼顧新創公司營運及維護基金權益下,適時處分所持股權 日期:110年9月 報告名稱:科技部主管109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參、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江穗美

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下簡稱科發基金)109年度非理財目的長期投資期末餘額為15億1,943萬6千元,除13億2,329萬2千元為信託投資,其餘1億9,614萬4千元為股票,係各部會署以股權方式繳交之研發成果收入。茲說明如下:

(一)科發基金於106年度科學技術基本法修法後所取得各部會署繳交股票,得自行予以處分

1.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以科技預算經費研發成果及其收入歸屬政府部分,應撥入科發基金保管運用。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7條規定,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為公、私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者,應將研發成果收入之20%繳交資助機關;其他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將研發成果收入之40%繳交資助機關。

2.106年6月14日修正之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依科技預算經費所進行之研究發展成果之收入(包含股票)排除國有財產法之相關限制,俾執行研究發展單位得彈性處分及運用研究發展成果之收入。又國有財產法第56條規定,有價證券得經行政院核准予以出售;其出售由財政部商得審計機關同意,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辦理。為簡化研究發展成果收入屬有價證券者(例如股票)之處分流程,爰增列排除國有財產法第56條之限制。

3.綜前規定,以科技預算經費研發成果及其收入按規定比例繳交科發基金保管運用,而科發基金於106年6月14日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修法後所取得股票,得自行處分。

(二)截至109年底科發基金尚無自行處分所持股票

科發基金105年底非理財性投資目的之長期投資—股票金額為1,416萬1千元,至109年度增為1億9,614萬4千元,而所持有股票數由105年底之735萬餘股,增加至109年底為3,651萬餘股,其間減少數係移交技術作價股票至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詳表1),而科發基金尚無自行處分所持股票。

(三)92年至109年間已處分之股票金額不高,且部分持有股權因公司解散或廢止致價值喪失

1.依審計部109年度審核報告意見,92年至109年度科發基金移交予國有財產署之股票票面總金額2億8,138萬餘元,僅處分其中之10.39%,並有2家公司已於107年至109年間解散或廢止(票面金額為168萬8千元),而科發基金可自行處分之股權中,計有2家公司已解散(票面金額為299萬元),為免股權存放過久致價值降低或喪失,允應研議檢討科發基金股權處分時機,並促請國有財產署妥為處理科發基金移交之股權。據科技部回復已定期函請國有財產署回報處理進度,並訂定相關處理作業要點,持續積極管理股權。

2.衡酌科發基金所收股票多為扶持新創公司所產生,容宜考量取得後若短期內迅速處分對新創公司之影響,及在兼顧避免因錯失合適處分時機而影響科發基金權益下,科發基金允宜掌握持有股權之公司營運狀況,適時處分所持股票。

綜上,科發基金所持股票為各部會署繳交科技預算經費研發成果收入,經審計部查核92年度至109年度移交予國有財產署之股權及科發基金得自行處分之股權,處分金額不高,並有部分公司已解散或廢止。科發基金允宜掌握持有股權之公司營運狀況,適時處分股權,以維基金權益。

表1 科發基金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股票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股

項目

105年度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移交國有財產署金額

40,173

13,195

35,362

0

76

年底股票金額

14,161

38,025

7,724

157,904

196,144

年底股票股數

7,350,774

9,532,893

2,012,831

23,911,531

36,516,710

資料來源:彙總自科發基金各年度決算書。(分機:8653 江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