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及所屬6都審計處109年度之年度施政目標均揭櫫「推展洞察前瞻審計功能:推動績效審計,督促提升施政效能與品質」。綜觀近年度執行情形,容有精進空間,謹說明如下:
(一)為明定審計機關之前瞻功能,104年度增修審計法第69條第3項規定
1.第21屆INTOSAI通過之北京宣言指出,有效之國家治理係維持穩定經濟發展及社會進步,與改善人民生活之基礎,審計機關刻正面臨提升國家治理之挑戰,其可透過促使增進透明、確保課責、提升績效、防杜貪腐等措施,充分發揮監督、洞察及前瞻之功能,以提升國家良善治理。
2.其中,前瞻功能係指審計人員及時辨識關鍵趨勢與新興挑戰,提供預警服務,以促請權責機關妥為因應,係最高審計機關專業成熟之表現(詳圖1)。為明定審計機關之前瞻功能,審計法於104年度增修第69條第3項規定:「審計機關發現有影響各機關施政或營(事)業效能之潛在風險事項,得提出預警性意見於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妥為因應」。
圖1 審計機關專業成熟度模型
資料來源:105年政府審計年報。
(二)部分審計機關前瞻功能審計之執行情形,容有精進空間
104年度增修前揭條文以來,檢視105年度至109年度審計部及所屬6都審計處前瞻功能審計執行情形(詳表1),整體符合審計法第69條第3項規定研提預警意見之項數,自20項增為48項(增加28項),惟除審計部自18項增為35項(增加17項)外,5年間臺北市等6都審計處每年研提者僅介於0至3項,109年度新北市及臺中市等審計處僅為1項,且有低於以往成效情形;據此,顯示部分審計機關對於協助地方政府辨認未來趨勢,提醒機關留意即將發生之挑戰,及時提供宏觀預警服務之前瞻功能審計,容尚有精進空間。
表1 近5年度審計部及所屬6都審計處前瞻功能審計執行情形表
單位:項
年度
機關
105
106
107
108
109
審計部
18
4
12
24
35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1
0
1
3
2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
0
0
2
1
1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
0
0
2
2
3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
0
0
3
1
1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
0
0
1
1
3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
1
0
0
1
3
合計
20
4
21
33
48
說 明:1.本表係依據審計法第69條第3項規定研提預警意見之項數。
2.「年度」為各級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年度,「審計部」含所屬審計室。
3.107年度前瞻意見原列3項,嗣經審計部研議精實策進作法,增加認列為21項。
資料來源:審計部。
綜上,審計法於104年度增修第69條第3項規定,前瞻功能係審計機關展現專業成熟之最高層級,惟檢視修法以來各審計機關執行情形,部分審計機關容有精進空間,允宜持續研擬具體作法,俾強化前瞻審核意見之質與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