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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及所屬109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一、104年度增修審計法第69條第3項規定以來,部分審計機關前瞻功能審計之執行情形,容有精進空間 日期:110年9月 報告名稱:審計部及所屬109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一、104年度增修審計法第69條第3項規定以來,部分審計機關前瞻功能審計之執行情形,容有精進空間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陳如慧

審計部及所屬6都審計處109年度之年度施政目標均揭櫫「推展洞察前瞻審計功能:推動績效審計,督促提升施政效能與品質」。綜觀近年度執行情形,容有精進空間,謹說明如下:

(一)為明定審計機關之前瞻功能,104年度增修審計法第69條第3項規定

1.第21屆INTOSAI通過之北京宣言指出,有效之國家治理係維持穩定經濟發展及社會進步,與改善人民生活之基礎,審計機關刻正面臨提升國家治理之挑戰,其可透過促使增進透明、確保課責、提升績效、防杜貪腐等措施,充分發揮監督、洞察及前瞻之功能,以提升國家良善治理。

2.其中,前瞻功能係指審計人員及時辨識關鍵趨勢與新興挑戰,提供預警服務,以促請權責機關妥為因應,係最高審計機關專業成熟之表現(詳圖1)。為明定審計機關之前瞻功能,審計法於104年度增修第69條第3項規定:「審計機關發現有影響各機關施政或營(事)業效能之潛在風險事項,得提出預警性意見於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妥為因應」。

圖1 審計機關專業成熟度模型

資料來源:105年政府審計年報。

(二)部分審計機關前瞻功能審計之執行情形,容有精進空間

104年度增修前揭條文以來,檢視105年度至109年度審計部及所屬6都審計處前瞻功能審計執行情形(詳表1),整體符合審計法第69條第3項規定研提預警意見之項數,自20項增為48項(增加28項),惟除審計部自18項增為35項(增加17項)外,5年間臺北市等6都審計處每年研提者僅介於0至3項,109年度新北市及臺中市等審計處僅為1項,且有低於以往成效情形;據此,顯示部分審計機關對於協助地方政府辨認未來趨勢,提醒機關留意即將發生之挑戰,及時提供宏觀預警服務之前瞻功能審計,容尚有精進空間。

表1 近5年度審計部及所屬6都審計處前瞻功能審計執行情形表

單位:項

年度

機關

105

106

107

108

109

審計部

18

4

12

24

35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1

0

1

3

2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

0

0

2

1

1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

0

0

2

2

3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

0

0

3

1

1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

0

0

1

1

3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

1

0

0

1

3

合計

20

4

21

33

48

說 明:1.本表係依據審計法第69條第3項規定研提預警意見之項數。

2.「年度」為各級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年度,「審計部」含所屬審計室。

3.107年度前瞻意見原列3項,嗣經審計部研議精實策進作法,增加認列為21項。

資料來源:審計部。

綜上,審計法於104年度增修第69條第3項規定,前瞻功能係審計機關展現專業成熟之最高層級,惟檢視修法以來各審計機關執行情形,部分審計機關容有精進空間,允宜持續研擬具體作法,俾強化前瞻審核意見之質與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