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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定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109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二、允宜研謀改善勞工保險查核機制以符實需,俾符公平原則並確保基金財務健全 日期:110年12月 報告名稱:就業安定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109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二、允宜研謀改善勞工保險查核機制以符實需,俾符公平原則並確保基金財務健全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楊莉敏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一、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二、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勞工保險作業基金109年度預算編列保險給付支出(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部分)4,830億6,000萬7千元,決算數4,562億4,197萬3千元,執行率94.45%。經查:

(一)為防堵掛名加保及不實申報投保薪資,詐領勞保給付,辦理職業工會、漁會之甲類會員被保險人加保資格及投保薪資查核作業

依據勞工保險作業基金決算書揭櫫,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職業工會、漁會之甲類會員被保險人加保資格及投保薪資查核作業,分別為:

A.加保資格查核部分:近年陸續新增長期出境、入監服刑、職業工會退保後轉由漁會之甲類會員加保、請領國農保重殘給付後再加保、連續3個月請領失業給付且填報無工作收入者之查核作業,另針對加保人數異常遽增、取消資格比例偏高及常被反映有掛名加保之職業工會加強管制查核。截至109年12月底止,職業工會、漁會之甲類會員被保險人加保資格查核計8,539件,不符規定者計4,147件。

B.投保薪資查核部分:對於投保薪資申報調整幅度異常者,即時函請提供收入所得具體證明資料憑核,遇有檢舉案或申請給付前投保薪資異常調高情形則予派員訪查,經查有不符規定者即不同意投保薪資調整。截至109年12月底止,職業工會、漁會之甲類會員被保險人投保薪資查核計449件,不符規定計429件。

(二)職業工會、漁會之甲級會員投保勞工保險查核機制之篩選標準與實際情狀脫節,形成繳少領多之不合理現象,允宜檢討改善

審計部109年度審核報告指出,按現行勞工保險年金給付採計平均投保薪資為60個月,而投保薪資之高低,攸關勞工請領勞工保險老年年金多寡,勞保局針對職、漁工人按年申報薪資調高未逾15%者,則無須檢證之查核機制,尚無相關法源依據,係該局內部查核選案控管標準,且自92年實施已逾18年,衍生被保險人為領取較高額老年年金給付及規避稽核,長期均以基本工資投保,待接近領取老年年金給付前,始於每年15%級距內調高投保薪資,約5年期間即可達到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最高級距,形成繳少領多之不合理現象。

依據勞工保險統計年報,109年度「職業勞工」及「漁會之甲類會員」應計保險費收入占當年度總收入之19.6%,惟其實計給付金額占當年度總給付金額之49.54%(詳表1),其保險給付金額占其保險費收入金額比率達282.52%,明顯高於其他類別加保勞工;勞保局雖訂有職業工會、漁會會員投保勞工保險查核機制,惟篩選標準與實際情狀脫節,形成繳少領多之不合理現象,勞保局允宜積極研謀改善。

表1 職業勞工及漁會之甲類會員與其他類別應計保費收入與實計保險給付金額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百萬元;%

年度

項目

應計保險費收入

實計保險給付

實計保險給付/應計保險費收入

金額

%

金額

%

%

107

合計

372,425

100.00

325,949

100.00

87.52

職業勞工及漁會之甲類會員

75,824

20.36

170,971

52.45

225.48

其他

296,601

79.64

154,978

47.55

52.25

108

合計

400,801

100.00

422,656

100.00

105.45

職業勞工及漁會之甲類會員

79,495

19.83

213,575

50.53

268.66

其他

321,306

80.17

209,081

49.47

65.07

109

合計

408,175

100.00

456,211

100.00

111.77

職業勞工及漁會之甲類會員

80,003

19.60

226,026

49.54

282.52

其他

328,172

80.40

230,185

50.46

70.14

說 明:依據勞保局說明,表列資料與勞保作業基金決算數差異數,係因年報採現金制,勞動作業基金採權責制。

資料來源:109年度勞工保險統計年報。

綜上,勞保局為防堵掛名加保及不實申報投保薪資,詐領勞保給付等情事,近年已加強辦理職業工會、漁會之甲類會員被保險人加保資格及投保薪資查核作業,惟篩選標準與實際情狀脫節,形成繳少領多之不合理現象,勞保局宜積極研謀改善以符實需,俾符公平原則並確保基金財務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