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委會110年度於「僑民僑團聯繫接待暨僑教中心服務」及「僑商經濟業務」業務計畫項下編列辦理「全球僑愛,心繫臺灣」系列影片採購案共1,199萬4千元,全數執行完畢。該會為強化僑社聯繫服務,提供海內外僑胞與國內民眾溝通管道,辦理「全球僑愛,心繫臺灣」系列影片採購案,期藉由影片敘述僑胞在世界各地貢獻之故事,使國內民眾瞭解僑胞對臺灣之支持,凝聚僑胞向心力。該項採購預算1,200萬元,經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以公開招標之最有利標方式,於110年10月29日以1,199萬4千元決標予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得標廠商),履約期限自110年10月30日至111年12月23日止。然該採購案有未依相關規定辦理之情形。經查:
(一)已製播完成並公開播映之影片中,經審計部查核發現片尾標示機關名稱及「廣告」字體過小,與「預算法第62條之1執行原則」規定之比例原則未盡相符
各機關編列預算於4大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時,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10年12月15日修正之「預算法第62條之1執行原則」規定辦理,該原則肆之三規定:「各機關依本法規定標示廣告之方式,請參照「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三項略以:「…所定標示,應明顯可辨識,…」,以「廣告」二字之字級大小符合比例原則為宜;…。」。
僑委會辦理「全球僑愛,心繫臺灣」影片製作採購案之得標廠商分別於110年12月17日及111年2月16日完成「踏出地平線,僑見全世界」系列影片第1集及第2集初剪,並配合該會審查意見修正影片內容後提交影片成品,嗣該會完成影片修正內容正確性之校對,便於該會僑務電子報Youtube頻道、得標廠商自有管道及平臺(包括:新聞臺有線電視頻道、主頻無線頻道、教育體育文化頻道無線頻道及MOD頻道等)公開播映。惟經審計部於查核該會110年度財務收支及決算時發現,該案已公開播映之「踏出地平線,僑見全世界」系列第1集及第2集影片,每集影片片尾雖標示機關名稱及「廣告」二字,惟字體與同畫面之監製單位字樣相較,有明顯落差,實難謂已完全符合預算法第62條之1,有關機關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機關名稱,及「預算法第62條之1執行原則」有關「廣告」2字之字級大小符合比例之規定。
(二)得標廠商疑將部分尚未播映之採訪內容自行先以「獨家新聞」播出,且未標示辦理機關名稱及廣告,衍生置入性行銷之疑義
依上開採購案需求說明書之四、工作項目及內容略以,「僑胞對臺灣貢獻系列影片原則以3大層面及10項主題進行規劃製作,並視僑委會實際需要配合調整修正;得標廠商得依規劃及實際執行情形搭配訪問周邊親友及資料畫面;影片規劃參考內容則包括訪問貴會委員長有關僑胞對臺灣之貢獻、訪問大使有關文化外交及僑胞參政等議題。」復據得標廠商依上開需求說明書內容提供之影片製作服務建議書及工作計畫書載述,本案經依不同題材與面向,規劃12集之節目主題,並提供影片分集大綱及拍攝對象(拍攝對象將視實際需要調整),其中第3集「臺美同盟」及第5集「在地深度連結」規劃訪問駐地大使有關臺美關係、臺德互動及合作等議題。
惟經審計部於查核僑委會110年度財務收支及決算時發現,得標廠商已先將部分訪問內容(舉如:烏俄看臺灣、臺德友好)分別於111年4月7日及17日以「獨家新聞」方式公開播映,且未標示辦理機關名稱及「廣告」。雖據僑委會於111年4月28日發布新聞稿略以,本案規劃出國採訪海外僑胞,且邀請駐地大使引言,說明在地僑胞於各領域對臺灣之貢獻與付出,均載明於契約附件之服務建議書內容,至於「獨家專訪」,報導大使個人對其他議題之看法,則非該契約內容,亦非該會要求等。然上開「獨家新聞」之製播(或剪輯)是否出自於該案影片拍攝內容,或係運用該案製作經費拍攝,有待僑委會查明釐清並依採購案契約書有關智慧財產權相關規範注意妥處。
綜上,僑委會辦理「全球僑愛,心繫臺灣」影片製作採購案時雖於各集影片完成初剪後即辦理審片會議,針對影片內容呈現及文字表達之正確性進行審查,並責成得標廠商依據會議決議修正,惟未將影片應明確標示辦理機關名稱及廣告2字,且字級大小應符比例原則等納入審查重點,肇致影片公開播映時「廣告」標示不利觀眾識別,另亦有得標廠商將尚未播映之採訪內容自行先以「獨家新聞」播出,且未標示辦理機關名稱及廣告,亦衍生置入性行銷疑義。該會嗣後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時,允加強注意影片製播過程應符合預算法相關規定,俾達行政中立及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之目的。
(分機:1939 陳燕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