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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非營業基金110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二、撥付各地方政府款項允宜研訂妥適分配機制,俾促進有線電視系統普及發展 日期:112年4月 報告名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非營業基金110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芮家楨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簡稱有線廣電基金)110年度「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項下編列撥付地方政府預算數1億3,682萬6千元,決算數1億2,806萬4千元,執行率93.60%。經查:

(一)110年度有線廣播事業提撥收入及撥付數執行情形

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5條第1項:「系統經營者應每年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之金額,提繳至中央主管機關成立之特種基金」及同條第2項第2款:「前項系統經營者提繳之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下列目的運用:…二、百分之四十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從事有線廣播電視相關管道之鋪設與維護、偏鄉地區之普及服務、弱勢族群收視費用之補助及與有線廣播電視有關之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規定,110年度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按當年營業額1%提撥3億2,016萬元至有線廣電基金,並按40%撥付地方政府1億2,806萬4千元。

(二)地方政府獲撥款項及有線電視家戶普及率之分析

該基金110年度撥付地方政府金額為1億2,806萬4千元,其分配原則係按地方政府轄內系統經營者提繳金額占全體系統經營者提繳金額之比例撥付,以撥付新北市2,474萬5千元最高,臺南市、臺北市、高雄市、桃園市及臺中市皆逾1千萬元以上,而澎湖縣等4個縣未達100萬元(詳表1);另就有線電視系統之家戶普及率觀之,110年度全國總訂戶數474萬餘戶,全國平均普及率為52.63%,較109年度之54.49%減少1.86個百分點,22個市縣中,以新北市61.14%最高,尚有16個縣市之普及率未達全國平均值,其中連江縣及金門縣低於30%。

(三)撥付地方政府款項之周延性仍待研議強化

據有線廣電基金表示,110年度撥付地方政府之款項,係按各地方政府所轄系統經營者提繳金額占全體經營者提繳金額之比率分配,惟並未衡酌各市縣執行考核結果,而據該基金提供資料,地方政府接受撥付款項之運用仍有部分待改善事項,以110年度為例,部分地方政府執行率偏低或宣導活動與相關規定之用途未盡相符等情形;為利撥付款項分配與考核相互連結,並兼顧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5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照顧偏鄉地區及弱勢民眾收視權益等目的,允宜研議周延之撥付款分配機制,以發揮撥付款項運用效益。

表1 110年度各市縣有線電視普及率與地方政府獲撥款項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市縣別

普及率

地方政府獲撥款項

金額

占比

總計

52.63

128,064

100.00

新北市

61.14

24,745

19.32

臺南市

54.91

11,221

8.76

臺北市

54.82

13,287

10.38

基隆市

54.11

2,436

1.90

高雄市

54.04

16,745

13.08

新竹市

53.36

2,645

2.07

桃園市

52.12

13,061

10.20

臺中市

51.87

15,228

11.89

新竹縣

51.81

3,410

2.66

屏東縣

49.52

4,425

3.45

苗栗縣

49.09

3,060

2.39

彰化縣

48.79

4,466

3.49

宜蘭縣

48.78

2,480

1.94

嘉義市

47.18

1,290

1.01

雲林縣

41.89

2,518

1.97

南投縣

40.60

2,052

1.60

嘉義縣

36.82

1,922

1.50

花蓮縣

35.74

1,500

1.17

澎湖縣

34.75

465

0.36

臺東縣

33.18

836

0.65

連江縣

29.56

28

0.02

金門縣

15.42

244

0.19

資料來源:有線廣電基金提供。

綜上,鑒於截至110年底部分縣市有線電視系統家戶普及率較低,以及部分撥付款之運用仍有待改善事項,故除督促相關地方政府落實法定運用範疇外,允宜充分與之協調溝通,俾研議妥適周延之分配機制,以具體促進有線電視系統普及發展。

(分機:1930 芮家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