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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110年度營業決算評估報告

一、為減緩不動產貸款集中度,央行於109年12月至110年12月底止4度調整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惟允持續關注銀行資本適足情形,俾兼顧金融穩定

為健全房市發展,行政院於109年12月3日推出「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相關部會陸續推動多項措施,央行為落實該方案亦調整不動產貸款規範,期引導信用資源有效配置及合理運用,然銀行資本適足性將隨之產生變化。說明如下:

(一)為防範銀行信用資源過度流向不動產貸款,央行於109年12月至110年12月間4度調整選擇性管制措施

央行為促進金融穩定及健全銀行業務,防範銀行信用資源過度流向不動產貸款,於109年12月8日修正施行「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規範金融機構承作高價住宅貸款額度、全國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額度、自然人購置高價住宅及第3 戶以上住宅貸款額度等,並於110年3月19日、9月24日及12月17日分別進一步調降各項住宅貸款成數上限,加大管控措施強度(詳表1)。

表1 央行109年12月至110年12月針對金融機構不動產貸款業務所採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調整情形表

貸款項目

貸款條件

109.12.8~

110.3.18

110.3.19~

110.9.23

110.9.24~

110.12.16

110.12.17

公司法人

第1戶購置住宅貸款

6成,無寬限期

4成,無寬限期

維持不變

維持不變

第2戶以上購置住宅貸款

5成,無寬限期

自然人

已有 2 戶以下房貸之購置高價住宅貸款

6成,無寬限期

5.5成,無寬限期

維持不變

4成,無寬限期

已有 3 戶以上房貸之購置高價住宅貸款

4成,無寬限期

維持不變

特定地區說明1第2戶購屋貸款

未規範

未規範

無寬限期

維持不變

第3戶購屋貸款

6成,無寬限期

5.5成,無寬限期

維持不變

4成,無寬限期

第4戶以上購屋貸款

(同第3戶,未另規定)

5成,無寬限期

維持不變

購地貸款

●6.5成,保留1成動工款

●檢附具體興建計畫

維持不變

●6成,保留1成動工款

●檢附具體興建計畫

●5成,保留1成動工款

檢附具體興建計畫,並切結一定期間說明2內動工興建

餘屋貸款

5成

維持不變

維持不變

4成

工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

銀行自律規範

5.5成說明3

5成說明3

4成說明3

說 明:1.特定地區包括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新竹縣及新竹市。

2.有關購地貸款「一定期間」之認定,金融機構應審慎覈實評估借款人預計動工實際所需時間,最長以18個月為原則。

3.若抵押土地已動工興建開發,或借款人檢附抵押土地具體興建開發計畫,並切結於一定期間內(110年9月23日修正為1年)興建開發者,則不適用。

資料來源:央行。

(二)金管會嗣於111年2月配合央行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調整不動產授信風險權數,影響銀行資本適足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考量銀行適用上述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後,部分不動產抵押貸款在現行資本計提規範下將適用較低風險權數,為強化銀行辦理該等貸款之風險承擔能力,於111年2月17日調整公司法人房貸、自然人第3戶以上房貸、購地、餘屋及工業區閒置土地貸款之風險權數(詳表2),嗣經金管會以110年9月底國內銀行財務資料進行試算,整體平均及承作不動產授信金額較大銀行之資本適足率預估將下降,增加資本適足性之風險。

表2 金管會111年2月調整不動產抵押貸款風險權數之前後比較表

不動產貸款所適用之風險權數

修正前

修正後

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

住宅用不動產-一般型

20%

50%

住宅用不動產-收益型

30%

100%

自然人購置第三戶以上之住宅貸款

住宅用不動產-收益型

30%

100%

購地貸款

ADC 暴險-住宅區

100%

150%

ADC 暴險-商業區

150%

200%

餘屋貸款

住宅用不動產-收益型

30%

100%

ADC 暴險-住宅區

100%

150%

工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

非合格商用不動產-一般型

75%、85%、100%

200%

非合格商用不動產-收益型

150%

ADC 暴險-非住宅區

150%

資料來源:金管會網站: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2202170004&aplistdn=ou=news,ou=multisit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dtable=News

綜上,為免信用資源過度集中不動產,不利整體經濟健全發展,央行及金管會於109年12月至110年12月之間分別實施選擇性信用管制及提高不動產授信風險權數等措施,以減緩信用資源過度流向不動產情形,惟亦有增加銀行資本適足性壓力之虞。允於實施不動產信用管制措施之同時,持續關注銀行資本適足情形,俾達金融穩定並有效引導資金挹注實體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