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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主管非營業基金及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110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六、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老年年金計給資格要件未臻完備,短暫加保及居住國外者得領取基本保障金額,允宜研酌修正,以利基金永續經營 日期:112年4月 報告名稱:衛生福利部主管非營業基金及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110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肆、國民年金保險基金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張峻萍賴欣憶陳靜芳黃芝穎鄧凱文

國民年金保險(下稱國保)基金110年度預算編列保險給付670億9,171萬6千元,包括保險支出、年金差額及複檢費用,決算數640億2,197萬8千元,執行率95.42%。其中老年年金計給資格要件未臻完備,易造成道德風險,茲說明如下:

(一)老年年金分兩式給付,以發給A式為主

依國民年金法第21條規定,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復依同法第30條規定,老年年金給付,除有欠繳保費不計入年資、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外,得依下列方式擇優計給:

1.A式:(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0.65%)+3,772元。

2.B式: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觀諸110年度發放情形,發給A式金額543億5,623萬元高於B式23億1,186萬7千元,110年12月發給A式101萬5,854人亦高於B式24萬6,682人,金額及人數皆以A式為主。

(二)A式老年年金未設定加保及居住期間限制,欠缺公平性

A式老年年金包含基本保障金額,與B式之給付差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具福利津貼性質,惟現行A式老年年金計給資格要件仍有待改進處:

1.未設定加保及居住期間限制:依國民年金法第7條及第29條規定,年滿25歲未滿65歲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並得於年滿65歲時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該法第29條及第30條第2項規定皆未設定加保及居住期間限制。

2.短暫加保及居住國外者得領取A式老年年金,欠缺公平性: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國民,僅需於年滿65歲前設籍並加入國保,無同法第30條第2項情事,意即短暫加保及居住國外者年滿65歲時,以A式每月領取基本保障金額3,772元以上之老年年金,條件優厚,對照設籍我國長年按時繳交保費,及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發放先決要件設有居住期間限制,欠缺公平性。

(三)限縮A式老年年金發給對象,可降低政府負擔,允宜研酌修正

以加保2年為例,據國保基金統計,累計至110年底止,年滿63歲後方設籍參加國保者計8,282人,已有78.71%(6,519人)開始領取老年年金;另衛福部前於107年擬議將「設籍國內」及「居住期間(最近3年每年居住國內滿183天)」納入A式老年年金請領限制,以106年11月為基準點設算加諸限制後,影響人數約5萬人,每年約可儉省年金差額18億元。衛福部基於條文修正草案涉及民眾權益,表示將配合國家年金改革期程及整體政策規劃適時辦理,惟國保現金給付負擔隨施行時間及我國高齡化趨勢日重,及早研修利於降低政府負擔,是以主管機關允宜積極推動。

綜上,國民年金保險係確保未能於我國軍公教農等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老年、生育及發生身心障礙時仍有基本經濟安全。惟老年年金未設定加保及居住期間限制,致短暫加保及居住國外者皆得享有基本保障金額,為降低道德風險及政府負擔,允宜研酌修正,以利基金永續經營。

(分機:1933 張峻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