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開發基金110年度決算長期貸款予中央都市更新基金3.5億元。經查:
(一)近5年度多為短絀,且業務活動均產生現金流出,短期內尚難由此獲得現金挹注
該基金106年度尚有決算賸餘5.20億餘元,107及108年度因各補助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8億元及108年度業務收入大幅減少,故連續2年短絀,雖109年度決算賸餘1.29億元,然110年度又轉為短絀1.06億元,近5年度營運結果多為短絀,且業務活動均產生現金流出,額度介於9.1億元至25.97億元之間(詳表1),是以,短期內尚難藉以獲得現金挹注。
表1 106至110年度新市鎮開發基金業務狀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業務收入
1,892,332
2,049,474
304,748
214,854
-
業務外收入
94,224
68,066
54,563
72.156
24,365
收入合計
1,986,556
2,177,540
359,311
287,010
24,365
業務成本與費用
1,466,455
2,837,553
2,062,224
157,559
130,327
業務外費用
572
6,562
8,963
754
491
支出合計
1,467,027
2,844,115
2,071,187
158,313
130,818
本期餘絀
519,529
-726,575
-1,711,876
128,697
-106,453
由業務活動之現金流出
-1,290,375
-1,229,122
-2,597,469
-909,766
-2,529,573
說 明:106至110年度為決算數。
資料來源:營建建設基金。
(二)仍待審慎評估日後借款中央都更基金之妥適性
依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0條之1規定:「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資金,得於各基金間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因110年度現金餘額不足,爰依上開規定於110年2月間向新市鎮開發基金申借13億元,新市鎮開發基金經提報營建基金管理會審議同意後借款,至110年底貸出3.5億元。如前所述,該基金短期內尚難藉以獲得現金挹注,且淡海、高雄及林口新市鎮開發計畫尚有後續開發之資金需求,仍待就整體財務規劃審慎衡酌與中央都更基金之資金融通事宜。
綜上,新市鎮開發基金近5年度業務活動均產生現金流出,短期內尚難藉以獲得現金挹注,加以後續仍需投入資金續予進行淡海、高雄及林口新市鎮開發計畫,惟110年底該基金已貸出3.5億元予中央都更基金,允宜審慎處理與中央都更基金之資金融通事宜,以維基金財務健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