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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主管非營業基金110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三、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政府機關(構)主導辦理公辦都更案件連續4年預算執行率未及4成,且110年度僅23.47%,允宜鼓勵政府機關(構)主導辦理投資公辦都更案件 日期:112年4月 報告名稱:內政部主管非營業基金110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三、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政府機關(構)主導辦理公辦都更案件連續4年預算執行率未及4成,且110年度僅23.47%,允宜鼓勵政府機關(構)主導辦理投資公辦都更案件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楊慧敏 高振源 魏安國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110年度「其他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項下編列補助政府機關(構)辦理更新地區之先期規劃、都市更新計畫擬定、都市計畫變更、都市更新整體計畫擬定、招商委外規劃及關聯性公共工程等費用預算數1億元、決算數2,347萬2千元、執行率23.47%。經查:

(一)內政部補助各地方政府及中央機關(構)主導辦理公辦都更案件

為促進各地方政府及中央機關(構)透過主導與投資公辦都更案件,充實公共設施,引導民間投資開發並創造公共利益,爰訂定內政部都市更新委外規劃與關聯性公共工程經費補助及執行管考要點,各地方政府及中央機關(構)可就都市更新整體計畫、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個案規劃、政府推動都市更新專案辦公室及都市更新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等4類型案件提出申請,由營建署召開會審查會評定補助順序及建議補助額度,再由內政部核定補助案件及額度。當申請補助計畫之總費用超過執行機關年度編列預算時,優先補助順序為經行政院或內政部指示優先辦理者;完成都市更新先期規劃計畫,且經內政部都市更新推動小組確認開發策略者;都市更新事業由主管機關自行實施者。

(二)106至110年度預算執行率均未盡理想,且110年度僅23.47%

據營建署表示,由於都市更新先期規劃受限於土地權屬機關整合不易、都市計畫變更回饋之條件之接受度、招商計畫擬定意見不一及民眾抗爭等因素,導致106至110年度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都市更新委外規劃及關聯性公共工程等費用之執行情形難謂理想,106年度預算執行率54.38%,其後各年度更未及4成,且110年度僅23.47%(詳附表1),容待檢討改善。

表1 106-110年度補助都市更新委外規劃與關聯性公共工程經費執行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執行率

106

100,000

54,378

54.38%

107

100,000

31,450

31.45%

108

286,000

28,747

10.05%

109

286,000

53,920

18.85%

110

100,000

23,472

23.47%

資料來源:營建署提供。

綜上,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近年來補政府機關(構)主導辦理公辦都更案件,惟截至110年度止,已連續4年度預算執行率未及4成,且110年度僅23.47%,允宜持續鼓勵各地方政府及中央機關(構)主導辦理投資公辦都更案件,俾提高計畫成效,並帶動民間共同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