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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金融行動方案執行現況之初探

二、綠色金融行動方案重要措施及成效概述 日期:112年7月 報告名稱:綠色金融行動方案執行現況之初探 目錄大綱:貳、我國推動綠色金融行動方案現況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翁珮珊

(一)鼓勵金融機構對綠能產業及永續發展領域辦理授信及投資,並發展永續發展債券市場

為協助綠能等業者取得營業發展所需資金,並引導金融市場支援綠色及永續發展領域,金管會已陸續於授信、投資、籌資面推出多項措施,茲分述如下:

1.授信:督促銀行公會將赤道原則精神納入會員銀行授信準則中,明訂辦理企業授信審核時,宜審酌借款戶是否善盡環境保護、企業誠信經營及社會責任,亦陸續鬆綁銀行授信及籌資規範,並開放保險業得擔任聯合貸款案之參加行,辦理符合一定條件之放款業務,以協助綠能相關產業取得融資;另於105年10月起至111年3月底止及111年4月起分別實施「獎勵本國銀行辦理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方案」及「獎勵本國銀行辦理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放款方案」,鼓勵本國銀行於兼顧風險原則下對是項產業積極辦理授信,其中即分別包括綠能科技產業與綠電及再生能源產業。檢視本國銀行於上開2項方案各自實施日起至112年3月底止對前揭與綠能相關產業之放款餘額,皆呈逐年增加之趨勢,其占同期間全行放款總餘額之比率亦概呈增加趨勢(詳表3)。

表3 本國銀行近年對綠能相關產業之放款情形 單位:新臺幣億元

年底

項目

105年

106年

107年

108年

109年

110年

111年

3月底

111年

112年

3月底

新創重點產業-對綠能科技產業放款餘額

(A)

9,957

10,456

10,944

11,632

11,857

13,817

14,050

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對綠電及再生能源產業放款餘額

24,483

25,285

全行放款總餘額

金額(B)

261,630

270,563

285,394

296,858

314,657

336,751

346,528

366,546

370,700

占比

(A)/(B)

3.81%

3.86%

3.83%

3.92%

3.77%

4.10%

4.05%

6.68%

6.82%

資料來源:銀行局,本中心彙製。

2.投資:為強化機構投資人落實責任投資,證交所於109年8月修正「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要求機構投資人將ESG議題納入投資評估決策流程及提升ESG資訊揭露內容,並於110年設立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評比機制,而產/壽險、證券商及期貨商等公會已修正相關自律規範,要求業者執行投資時,宜納入ESG責任投資考量;另為鼓勵保險業等資金投資ESG領域,持續檢討相關法令,如放寬保險業得直接或間接投資綠能科技等五加二新創重點產業及綠電及再生能源等六大核心戰略產業,並放寬保險業可投資國內債券市場(含綠色債券等)之額度等,以提高業者之投資意願。據金管會近期所公告鼓勵金融機構辦理永續發展領域投資之執行成效,截至112年3月底止,該會已核准保險業資金投資綠能電廠金額約161.5億元,另保險業投資綠色債券約728.4億元。

3.籌資:鑑於產業可透過綠色債券於資本市場籌資用於改善環境或轉型低碳發展,銀行亦可藉由發行綠色債券取得對一般企業綠色用途貸款之資金,櫃買中心於106年4月建立綠色債券櫃檯買賣制度,而後為順應國際市場永續金融之發展趨勢,該中心於109年10月、110年4月及111年7月分別陸續推出可持續發展債券、社會責任債券及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SLB)櫃檯買賣制度,並整合相關制度規範,建置永續發展債券專板,截至112年4月底止,永續發展債券累計發行總額合計約為4,257億元(詳表4)。

表4 106-112年度永續發展債券發行情形 單位:新臺幣億元

年度

綠色債券

可持續

發展債券

社會責任債券

可持續發展

連結債券

總計

106

207

-

-

-

207

107

333

-

-

-

333

108

502

-

-

-

502

109

566

58

-

-

624

110

403

512

143

-

1,058

111

794

237

56

35

1,122

112年4

月底止

246

91

53

21

411

累計發行金額

3,051

898

252

56

4,257

資料來源:證券期貨局,本中心彙製。

(二)研訂「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以建立一致之判斷基準,並鼓勵金融機構參考該指引進行投融資評估,積極與企業議合

為協助市場參與者辨別綠色或永續之商品或經濟活動,避免出現漂綠或漂永續之情形,國際間陸續研議制定永續經濟活動之分類標準,其中歐盟發展最早,制度亦最為完備,係多數國家制定相關標準之重要參考,而我國亦於111年12月選定部分產業及經濟活動公告永續經濟活動之認定方法,謹就歐盟與我國制度概況分述如下:

1.歐盟:

(1)概要:歐盟於2020年6月正式通過歐盟永續分類規則(EU Taxonomy),該規則為歐盟「綠色政綱(The Green Deal)」之基石,有關「永續財務揭露規範(Sustainable Finance Disclosure Regulation, SFDR)」、「企業永續報告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 CSRD)」與綠債標準等都要依據歐盟永續分類規則的規定進行計算與揭露申報。

(2)永續經濟活動之認定方法:在6大環境目的(氣候變遷減緩、氣候變遷調適、水及海洋資源的永續性及保育、轉型至循環經濟、污染預防與控制、生物多樣性及生態系統的保護與復原)中,須符合至少對其中1個目的具有實質貢獻,並對其餘5個目的未造成重大損害,且遵守最低限度之社會安全保障。歐盟執委會另發布永續分類規則之授權法(Delegated Acts),進一步規範其執行細節,以技術篩選標準明確各項經濟活動的環境永續標準。

(3)推動期程:依授權法規定,歐盟係分兩階段推動,考量金融機構之永續純度取決於放款客戶或投資對象,爰申報期限也較非金融公司晚一年,簡述如下:

A.第一階段先揭露涵蓋率(Taxonomy-eligible):非金融公司應於2022年1月到12月揭露適用分類規則之活動分別占營收、資本支出及營業費用之比重,金融機構則應於2022年1月到2023年12月揭露總資產中適用分類規則之活動的比重。

B.第二階段再揭露合格率(Taxonomy-aligned):非金融公司應於2023年起進一步揭露符合分類規則之活動分別占營收、資本支出及營業費用之比重,金融機構則自2024年起再揭露總資產中符合分類規則之活動的比重。

2.我國:

(1)概要:金管會已於111年12月8日與環境部、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共同公告「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初步針對我國金融業投融資最多的產業,包括部分製造業、營造建築與不動產業、運輸與倉儲業之16項一般經濟活動及13項前瞻經濟活動,提供是否符合永續之認定參考指引。

(2)永續經濟活動之認定方法:參採歐盟所訂定之6大環境目的,並以「對任一環境目的具有實質貢獻,且未對其他環境目的及社會保障造成重大危害」之條件,作為永續經濟活動之認定方法。該指引目前僅就「氣候變遷減緩」環境目的訂定「具實質貢獻之技術篩選標準」,至其他環境目的及社會保障則以「未造成重大危害」為原則,而適用該指引之經濟活動分為一般經濟活動及前瞻經濟活動2類,其中前瞻經濟活動可直接視為對「氣候變遷減緩」具有實質貢獻。

(3)推動期程:推動初期先以上市櫃公司為主,鼓勵其在永續報告書、年報或公司網站等自願揭露營運主要經濟活動符合該指引之情形,亦期待非上市櫃公司自願揭露相關資訊,俾利投資人及金融機構參考。

(三)按產業或資本額大小逐步要求上市櫃公司應揭露ESG相關資訊,並持續因應國際趨勢強化資訊內容與品質

1.國際永續資訊揭露架構逐漸整合:

隨著永續發展議題備受重視,國際上出現多種永續資訊揭露框架或準則,如GRI永續性報導準則(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GRI準則)、永續會計準則委員會準則(Sustainability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Standards,SASB準則)、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建議(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TCFD)等,惟各種報導架構著重之面向及預期使用者等內容皆不盡相同,為求資訊之一致性與可比較性,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基金會(IFRS Foundation)於110年11月宣布正式成立「國際永續準則委員會」(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ISSB),規劃整合現行多種永續資訊揭露架構,建置一套國際一致之永續揭露規範。ISSB已於112年6月26日公布永續揭露準則第S1號 「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之一般規定」(下稱S1)及第S2號「氣候相關揭露」(下稱S2),該2號永續揭露準則皆採用TCFD之四大核心內容(治理、策略、風險管理及指標與目標)訂定揭露架構,S2亦參採SASB所訂之產業揭露指標;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已多次表達支持ISSB研訂國際一致適用之永續揭露規範之立場,並鼓勵會員採用IFRS永續揭露準則。

2.我國現行ESG資訊揭露現況:

為協助政府達成2050淨零排放目標,金管會於111年3月發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分階段推動全體上市櫃公司應於116年完成溫室氣體盤查,118年完成溫室氣體盤查之確信(詳圖1),並依規劃時程揭露直接排放(範疇一)及能源間接排放量(範疇二)資訊,而其他間接排放(範疇三)企業得自願揭露;另有關金融業各業別之碳盤查及確信時程規劃已另於111年底函請辦理。

圖1 「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推動時程規劃

資料來源:金管會111年3月3日新聞稿附件。

而我國上市櫃公司之ESG資訊主要揭露於永續報告書、年報及公開資訊觀測站等管道,分述如下:

(1)永續報告書:自104年起要求食品工業、化學工業、金融保險業、餐飲公司、實收資本額達10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應參考GRI發布之規範編製永續報告書,並逐步擴大編製之公司範圍,爰自112年起,實收資本額達2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皆應編製;另為提升資訊品質,已參考TCFD及SASB準則增訂相關規範,爰前述企業自112年起應專章揭露氣候相關資訊,其所訂揭露項目即參考TCFD建議揭露事項所訂定,其中有關溫室氣體部分則依前述「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規劃時程揭露,並參酌SASB準則訂定部分產業所應加強揭露之永續指標(實收資本額20億元以上未滿50億元且非屬食品、化工、金融保險業、餐飲收入占營收50%以上者得放寬自113年起適用),其中食品、化工、金融保險業、餐飲收入占營收50%以上所揭露之永續指標應取得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準則所出具之意見書。

(2)年報:主要係要求公開發行公司應於年報附表2之2之2揭露公司營運相關之ESG議題之風險評估及其管理策略,並評估氣候變遷之潛在風險、因應措施及溫室氣體盤查等資訊,並已參考TCFD建議揭露事項於111年11月25日增訂年報附表2之2之3,要求上市櫃公司自113年起依該附表格式揭露氣候相關資訊,其中有關溫室氣體部分則依前述「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規劃時程,按資本額大小及產業自113年起分階段推動強制揭露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情形。

(3)公開資訊觀測站:係參考前述年報附表2之2之2及公司治理評鑑中可量化之項目,訂定29項指標,並分為環境議題、社會議題及治理議題等三大類議題,要求上市櫃公司自111年起應於會計年度終了6個月內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