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基於政策目的或多角化經營效益,多年來持續轉投資各領域之公私合營事業,截至111年底投資事業185家,期末總投資金額1兆6,578億餘元,規模龐鉅,允應受到適當監督。考量政府投資係國家經濟發展之一重要環節,其消長變動,與整體經濟之榮枯息息相關,近年來在立法院對政府整體財務賡續監督下,各機關(基金)陸續修訂相關投資計畫管理及執行績效等規範,並利用網站建置公開資訊專區,協助提升政府資訊透明度,雖已略見成效;惟中央政府總預算轉投資計畫編製內容過於簡略,難以完整呈現政府長期投資全貌,且近年部分投資事業經營績效不彰、迭發生營運缺失與永續經營資訊揭露不足等問題,投資績效指標亦相對較難以衡量施政效益,另國發基金投資事業屢有連年虧損或虧損持續擴大情形,卻多未能查填或提供相關資料,顯有未洽,謹就相關問題提出下列改進建議或方向,俾供參考:
一、宜儘速研議中央政府總預算納列整體資產負債預計表等之可行性,俾清楚揭露整體投資全貎,增進政府財務資訊完整性
政府預算經完成法定程序後,由各機關據以執行或收支,並依會計處理原則記錄、彙整、編製報告,於年度終了時,須予以編製決算,始可完整陳示國家整體資源狀況及其運用效益,並作為立法院來年審查預算之參考;鑒於決算報表為表達預算執行結果,採與預算報表相同之基礎編製,兩者編製內容不宜差異過大,以避免影響財務資訊之可比較性及有用性。
此外,為充分揭露政府機關投資實況,新普會制度規定各機關應就其對民營事業之投資認列為長期投資並評價,惟中央政府總預算未彙總揭露各投資機關及基金轉投資資訊,且中央政府總預算與總決算關於轉投資所編製書表亦缺乏一致性及可比較性,不利呈現政府投資全貎,爰建議行政院應儘速研議中央政府總預算納列整體資產負債預計表等之可行性,並要求各機關(基金)應強化轉投資預、決算面相關揭露資訊之完整性,不僅可提升政府施政透明度,更有助於立法院進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議作業,以達監督之目的。另考量新普會制度涉及預算編審之重大變革與立法機關審議預算之權限,未來如擬視推動狀況逐步擴大實施,宜就總預算與單位預算編列內容及預算審議方式進行調整變更,並與立法院協商建立共識,始具有可行性。
二、行政院宜儘速訂定投資績效衡量指標,並督促各機關於其預算書表內,妥適表達投資計畫之經濟效益等重要資訊,以利審議參考
投資計畫需有完善之績效評估指標,以利事前引導其投資方向及審議預期效益、期中進行管考調整及事後評估其成效,惟現行投資計畫缺乏總體投資績效指標,且較忽略投資帶動經濟發展效益及對經濟社會之影響層面,亦未有專責機關追蹤執行成果,實難以具體衡量政策推動成效;爰建議行政院針對需跨機關整合執行之重大投資計畫,應訂定共同性衡量指標,並將各項投資計畫帶動經濟發展效益等,於相關預算書表中妥適表達;另各主管機關亦應本成本效益原則,選定適切之衡量指標,檢討各項投資計畫辦理效益及必要性,並督促相關機關(構)就其投資計畫之政策面、產業面、經濟面及市場面等完整規劃,積極檢討投資績效及原投資目的達成情形,如未具效益或以前年度投資未見績效之計畫或預算應予退場,以控留額度容納其他重大施政所需,俾使有限資源發揮最大綜效。
三、政府投資績效攸關國家財政及經濟發展,惟中央各機關部分投資事業連年虧損或虧損持續擴大,允宜賡續定期盤點檢討,俾維護政府投資權益
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第11點規定:「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所營事業目標無法達成,或連續3年虧損情況無法改善,應詳加評估檢討,報由主管機關核處。」各主管機關對所投資公私合營事業有連續營運虧損情形者,應詳加檢討與評估,並報由主管機關核處。經查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基金)部分轉投資事業已有連年虧損,或營運虧損逐年擴大者,另受Covid-19疫情影響,部分投資事業營業收入衰退,或收益由盈轉虧,各主管機關(基金)允宜賡續關注該等被投資事業產品研發進度及公司轉型情形,並積極透過股權代表於董、監事會議提出建言,俾利投資事業穩健經營。
四、部分轉投資投資後管理不當或遭國內外主管機關裁罰,允宜賡續強化審議程序與投資後管理,維護政府投資權益及形象
中央政府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除須重視事業經營績效及資金效能外,亦需注意該等事業投資後管理是否得當,是否落實法令遵循、完備內部控制制度,以杜絕缺失弊端,並有助於建立政府良好形象。惟據統計,近年(109至111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投資之公私合營事業,受國、內外主管機關及國內地方政府裁罰罰鍰各為6,227萬元、1,696.27萬元及1,926.76萬元,裁罰金額仍不容小覷,爰建議政府允宜賡續強化投資審議程序及投資後管理,維護政府投資權益及形象。
五、中央政府各機關宜審慎評估原投資目的達成情形,妥訂最適持股比率與釋股計畫,以提升政府財務效能
為貫徹民營化政策,90年8月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與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8次會議決議,各公股股權管理機關對已民營化事業剩餘公股股權,應秉持下列原則管理:(一)具有公用或國防特性之事業,基於民生需求及國防安全考量,在民營化後一定期間內暫時保留一定公股比率。(二)對屬於競爭產業之事業,視資本市場胃納情況等因素,陸續釋出全部之持股。
基此,公營事業民營化應以完全釋出公股為政策目標,其中涉及公用性、國防目的者,在民營化後一段時間內,可暫時保留一定之公股比率,作為積極掌握事業經營,維繫國家資產及追求股東最大利潤之重要基礎。但仍應訂定最適持股比率與釋股計畫,以減少對市場干預,考量各機關對已民營化事業之剩餘公股股權,已多年未辦理釋股作業,爰建議各機關應確實檢討現行投資案件原投資目的達成情形,有效落實民營化政策,俾使有限資源發揮最大效益。
六、責任投資原則已成國際趨勢,允宜賡續鼓勵各事業視營運情形自願編製永續報告書,俾利事業永續經營並維投資機關形象
企業社會責任及永續發展作法已成為全球企業發展核心價值與目標,「責任投資者」有助於引導、督促企業重視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ESG)、善盡社會責任。經查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投資及其所屬之轉投資事業未自願編製永續報告書,恐影響事業永續經營價值及投資機關形象,為持續強化非財務性之資訊揭露並利企業永續發展,金管會已推動自114年起資本額20億元以下之上市櫃公司編製永續報告書,允宜賡續鼓勵各事業視營運情形自願編製永續報告書,俾利事業永續經營價值及投資機關形象。
七、近年國發基金投資計畫績效不彰,且資訊公開透明度亦不足,允宜慎選投資標的,並賡續強化監督及資訊揭露機制
國發基金業務計畫包括3大投資類別:「直接投資」、「信託投資創業事業」及「委託專案投資」,111年度共增加投資110億4,017萬3,564元,較預算數120億元,減少9億5,982萬6,436元,約8%,年底投資淨額9,212.51億元;111年度資產達1兆258.94億元,占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2兆2,670億元之十分之一強,惟部分投資案件遭外界質疑投資失當。
鑑於Covid-19疫情及俄烏戰爭促使全球產業鏈之調整、重組加速展開,我國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已刻不容緩,國發基金允宜以積極態度持續推動,慎選符合政策方向及具發展潛力之投資對象;此外,近年國發基金投資績效不彰,卻屢以商業機密為由,未能提供投資計畫經費之相關預、決算資料,顯有未洽,爰建議行政院主計總處與國發會應強化監督機制,並適時督促國發基金揭露完整投資計畫相關資訊,以杜絕輿論爭議並展現投資成效。
八、國發基金宜積極檢討對現有事業之投資有無退場必要,以利將資金用於扶植新創企業,俾達成基金設置之目的
按「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國發基金設置目的旨在加速產業創新加值,促進經濟轉型及國家發展,爰國發基金配合國家產業發展策略,協助我國產業創新加值、研究發展及自創品牌,經由投融資方式或協助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有關計畫以完成「產業創新條例」第30條所明定之各項用途;惟對於新創事業而言,風險最高、最缺乏資金挹注支持之階段屬草創期之募股階段,因此創業前期風險高,實需資金挹注扶植,爰國發基金應依其設立目的,並配合國家總體投資計畫及施政重點,以早期、初創或是面臨創新轉型之企業為優先投資目標。
惟國內產業結構面臨轉型與升級階段,國發基金投資案源卻仍多侷限於過去已成功扶植之高科技產業,或為上市(櫃)公司,與該基金投資事業係為扶植國內早期企業之政策目標未盡相符,致帶動及扶植新創事業功能漸失;此外,近年(103至111年度)國發基金投資計畫評估作業未臻詳實,致部分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成效欠佳,爰建議國發基金未來應妥作事前規劃,以免未能依原預定進度執行,影響計畫時程與效益,並持續精進轉投資事業營運管理,積極檢討對現有事業之投資有無退場之必要,以利將資金用於扶植新創企業,達成基金設置之目的。
(分機:8665 鍾俊華、分機:1935 陳靜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