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近年仍有部分軍事投資計畫,國防部於經濟部與外商簽妥工業合作協議書前即先簽署發價書,恐不利我國爭取工業合作實需
截至111年底,我國未運用之工業合作點數仍有31億點。依國防部99年令頒「國防部工業合作作業」規定,採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向外採購軍事投資計畫案應執行工業合作;國軍相關單位,在不影響計畫執行進度下,需俟經濟部與外商簽妥工業合作協議書後,再辦理發價書簽署,然揆近年度仍有部分軍事投資計畫,國防部於經濟部與外商簽妥工業合作協議書前即先簽署發價書(以下簡稱「事後工合」),恐不利我國爭取工業合作實需。經查:
(一)112(含)年度以前辦理達一定金額以上之軍(商)購案,仍應依99年令頒之國防部工業合作作業規定執行工業合作
國防部雖於110年5月21日修正「國防部工業合作作業規定」,明定列入國軍五年兵力整建計畫且採購金額達3,000萬美元以上循外購獲得之投資建案,得彈性評估是否執行工業合作,惟查該項規定適用113年(含)以後新增對外軍(商)購案,112年度以前建案仍適用該部99年令頒「國防部工業合作作業規定」,亦即112年度以前對外採購軍事投資計畫、採購金額達500萬美元以上者,均應執行工業合作。
(二)109至111年度簽署工業合作協議書之軍購計畫,仍有多項係屬發價書簽署在前之「事後工合」模式進行
依國防部99年令頒國防部工業合作作業規定第10點規定略以,軍品採購循軍售途徑進行者,在不影響國軍軍事投資建案計畫執行進度之前提下,國軍相關單位,需俟經濟部與外商簽妥工業合作協議書後,依據經濟部工業合作推動小組提供外商已簽署工業合作協議書確認函之原則,辦理發價書(LOA)簽署。監察院曾於105年度針對「國防採購案工業合作執行成效檢討」進行專案調查並指陳:「我國軍售案辦理工業合作,原則應採『事前工合』,實務上卻係『事後工合』,詎『事後工合』之談判彈性,反遭評淪為配合美商沖銷之用,…。」、「…詎國軍相關單位大量引用該點但書『於不影響國軍軍事投資建案計畫執行進度之前提下』,致使85%之案件均採『事後工合』,衍生國外承商配合度低等情,…。」揆各軍售案於109至111年度簽署工業合作協議書狀況,仍有多項軍售案工業合作協議書係以「事後工合」模式進行(詳表1),如空軍「高高空無人機系統」等計畫,恐均不利我方掌握談判先機並爭取工業合作實需。
表1 109至111年度簽署工業合作協議書之軍購案及其發價書簽署日期情形表
軍種
國防部軍事投資建案名稱
發價書簽署日期
簽署對象
工業合作協議書簽署日期
發價書簽署在前、工業合作協議書簽署在後(事後工合)
陸軍
高效能反裝甲飛彈
107.3.9及108.12.18
雷神公司
106.4.26
AMG公司
109.11.3
空軍
F16A/B型機性能提升
101.7.13、107.11.9及109.5.27
洛馬公司
101.7.7
加拿大商CAE公司
110.1.11
空軍
鳳展專案-目標莢艙
107.11.9
美商洛馬
110.11.2
空軍
高高空無人機系統
111.8.24
通用原子公司
111.11.18
資通電軍
第三代陸區
111.2.17
美商L3公司
110.6.18
美商GDMS
111.3.3
工業合作協議書簽署在前、發價書簽署在後
陸軍
中程反裝甲飛彈
109.12.13
洛馬/雷神
109.1.2
陸軍
遠程精準火力打擊系統
110.9.19
洛馬公司
110.1.5
空軍
F-16新式偵照莢艙
110.7.8
柯林斯公司
110.4.16
空軍
F-16型機遠距精準武器
111.12.29
波音公司
111.8.31
資料來源:國防部及經濟部工業局,本中心整理。
(三)海軍司令部「S-70C反潛直昇機性能提升案」已於109年度結案,惟工業合作協議書遲至110年11月15日始完成簽署
依國防部99年令頒國防部工業合作作業規定第11點規定:「軍品採購循商購途徑進行者,其程序如次:…(二)國軍建案單位接獲工業合作承諾書,應…將所接獲之工業合作承諾書,…,轉送工合小組。…(三)國軍建案單位,應將工業合作要求列入招標單,另招標文件應載明得標廠商需於簽署主合約 6個月內,完成工業合作協議書簽署。(四)國軍建案單位於確定得標廠商後,應即函請軍備局通知經濟部工業合作推動小組進行與得標廠商協商後續工業合作協議書(含工業合作計畫書)簽署事宜。」另海軍司令部於103年度提出「S-70C反潛直昇機性能提升案」,並於104年7月7日循商售管道與美國廠商簽約,惟國防部、經濟部及美國廠商,因對於工業合作承諾書簽署內容有所疑慮且遲遲未能達成共識,致該商購案雖已於109年度結案,工業合作協議書卻遲至110年11月15日始完成簽署,除不符上述「得標廠商需於簽署主合約 6個月內完成工業合作協議書簽署」之規定外,亦延後我方藉此工業合作獲得技術移轉之時程,嗣後允宜檢討改進。
綜上,工業合作額度之獲得有其高額軍事投資案預算參與其中,無論協議書簽署或後續工合項目執行,均有賴國防部與經濟部之通力合作,爰該兩部會允宜加強工業合作協議書簽訂前之橫向溝通,以避免事後工合個案之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