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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主管111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九、為體現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允宜敦促各主管機關研修不符公約規定之相關法規(行政措施)條文 日期:112年10月 報告名稱:衛生福利部主管111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陸、社會及家庭署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賴欣憶 張峻萍 黃芝穎

社會及家庭署(下稱社家署)111年度預算於「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編列「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經費23億7,428萬5千元,決算數23億8,187萬元,超支758萬5千元,執行率100.32%。經查:

(一)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各級政府機關應分階段於106年12月3日及108年12月3日前,修正不符公約規定之法規(行政措施)條文

為確保身心障礙者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使其尊嚴受到尊重,降低在社會上之不利狀態,保障公平參與權利,聯合國於2006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為人權保障之重要圭臬。為與國際接軌,我國自103年12月3日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該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內容,就其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分階段研修不符規定之法規(行政措施)條文,期程如下:

1.第1階段:該法施行後2年內(105年12月3日前)提出優先檢視清單,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該法施行後3年內(106年12月3日前)完成法規之增修、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2.第2階段:該法施行後5年內(108年12月3日前),完成其餘法規之增修、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二)5個主管機關所掌11部(個)法規(行政措施)迄112年7月底止仍待修正

社家署為落實上開法定事項,報經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核定辦理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推動計畫,自104年起協同各級政府機關辦理檢視作業,並邀集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召開審認會議,經推動小組確認後,提出優先檢視清單及全面檢視等2階段清單。

全面檢視清單共90部(個)法規(行政措施),已完成修正;至優先檢視清單方面,須修正372部(個)法規(行政措施),迄112年7月底止,已逾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規定修正時限(106年12月3日)多年,仍有5個主管機關所掌11部(個)法規(行政措施)待修正(詳表1),未修正前雖得優先適用公約規定,惟為維護我國人權國家形象,允宜積極完成修法事宜。

表1 待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修正之法規(行政措施)一覽表

主管機關

法規名稱

內政部

1.內政部處務規程

2.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3.不動產估價師法

4.建築師法

衛福部

國民健康署

5.優生保健法

6.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7.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

8.衛福部優生保健諮詢會組織規程*

教育部

9.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公共工程委員會

10.技師法

基隆市政府

11.基隆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說 明:1.基準點為112年7月底。

2.*係須配合優生保健法修正。

3.不符公約情節為影響身心障礙權益或具歧視性文字。

資料來源:社家署

綜上,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各法規主管機關應分階段於106年12月3日及108年12月3日前就不符公約規定者,辦理法規增修、廢止及行政措施改進。全面檢視清單已修正完竣,優先檢視清單迄112年7月底止,尚有5個主管機關所掌11部(個)法規(行政措施)待修正,為維護我國人權國家形象,社家署允宜促請各主管機關積極配合辦理,俾體現公約精神。

(分機:1933 張峻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