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以下簡稱民營化基金)111年度決算之釋股預算保留數,列有中油公司、台電公司等計626億餘元;上開釋股預算連年保留且金額居高不下,允宜持續檢討繼續保留之必要性。謹說明如下:
(一)依決算法規定,保留數準備於其年度終了屆滿4年,而仍未能實現者,可免予編列
決算法第7條規定:「決算所列各項應收款、應付款、保留數準備,於其年度終了屆滿4年,而仍未能實現者,可免予編列。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收付而實現者,應於各該實現年度內,準用適當預算科目辦理之。」按該條文係於100年5月間修正,預算之保留期限由原定5年縮短為4年,其修正理由略以:「…二、依原條文規定,於年度終了而未能實現之預算應保留5年。惟就國家財政實際需求而言,此期限過長,未能突顯施政成效;且就責任政治角度而言,預算保留期限應配合立委任期,俾利日後國會改選時所保留之預算可順利由新產生的民意監督。…。」
(二)截至111年底止,民營化基金決算之釋股預算保留數合計626.57億餘元,允宜積極檢討繼續保留之必要性
截至111年底止民營化基金決算之釋股預算保留數,列有中油公司、中鋼公司、中央再保險有限公司、臺鹽公司及台電公司等合計626.57億餘元,前述釋股預算保留除已逾決算法第7條規定之4年期限外,其中保留期間最短者如99年度台電公司編列之12年,最長者如91年中油公司編列之20年(詳表1)。據民營化基金說明資料,111年度除中央再保險公司曾進行釋股作業外,其餘釋股預算保留者,如中油公司及台電公司之釋股涉及油價、電價等民生議題,鑑於財政及經濟環境均已大幅變遷,且尚需與工會溝通或涉及電力市場自由化、供電穩定與台灣產業發展,影響層面及程度均需審慎評估;臺鹽公司正配合政策積極推動綠能及新南向政策,暫未執行釋股預算;中鋼公司依據行政院函示,同意暫時停止辦理釋股作業,惟釋股預算經核定後仍暫維持保留。準此,上述釋股預算編列距今多年,於短期內釋股可能性恐不高,允宜持續檢討保留之必要性。
表1 截至111年底民營化基金釋股預算保留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公司名稱
年度
金額
未執行原因
台灣中油
91
292.50
1.依據本院92年決議,當中油公司釋股時,針對民營化、釋股及員工權益等事宜,應與工會協商,並將協商結論併入民營化計畫書,向立法院專案報告民營化計畫同意後辦理釋股。另本院於104年1月23日決議,要求中油公司戮力改善經營績效,並在轉虧為盈,弭平累計虧損前,應暫緩推動民營化作業。中油公司於104年8月提報民營化計畫,本部已函復中油公司就天然氣事業部分割一節,納入整體評估,並應依本院決議,先與工會完成溝通。
2.中油公司業與石油工會就團體協約展開溝通,俟協商完成後,將協商結論併入民營化計畫書送本院審議後,進行釋股作業,惟目前並無進展。
中鋼公司
91
4.50
依據行政院97年1月28日函示,同意暫時停止辦理釋股作業並維持政府持有中鋼公司股權在20%以上,惟該釋股預算經核定仍保留繼續辦理。
93
14.58
97
60.46
小計
79.54
中央再保險公司
97
8.37
1.99年4月21日評價委員會決議釋股價格,至101年12月底股價未達預計價格,未能釋股;102年度遴選證券商因故流標,亦未能釋股;103年10月30日召開評價委員會,由證券商規劃執行釋股作業事宜,爰賡續辦理釋股預算保留。
2.本院通過解除釋股價格限制,截至111年底已釋出54,669千股,未來如股價達釋股底價,賡續執行釋股。
小計
8.37
臺鹽公司
97
10.69
1.97年度預算經本院決議凍結,須向本院報告獲同意後始得動支;而98年度預算於105年2月3日開標未達法定家數流標。
2.因臺鹽公司正配合政策積極推動綠能,爰暫未執行釋股預算,未來視政策走向及市場狀況,適時檢討釋股時機。
98
9.09
小計
19.78
台電公司
99
226.38
1.電業法於106年1月修正,台電公司需於修法通過後6至9年內,轉型為控股母公司,其下成立發電及輸配售電公司。
2.民營化涉及電力市場自由化、供電穩定與台灣產業發展,影響層面及程度均需審慎評估,台電公司將持續深化及落實各項改革措施,俾以因應未來電力市場開放之挑戰。
合計
626.57
資料來源:民營化基金。
(三)民營化基金迄111年底止,借款負債高達589億餘元
民營化基金主要資金來源係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及出售政府資本未超過50%之事業公股股份,政府所得資金經行政院核定之撥入款,惟迄今部分釋股預算未能如期進行,每年尚需負擔之民營化前已退休員工之退休金等支出,該基金爰依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提撥運用辦法第6條規定,在當年度釋股收入預算及以前年度釋股收入預算保留合計數額內,向金融機構舉借資金支付該基金相關法定業務支出,導致債務快速增加,迄111年底止已高達589億餘元。
綜上,截至111年底止,民營化基金釋股預算保留數626.57億餘元,除逾決算法第7條規定之4年期限外,且已保留12年至20年不等,允宜積極檢討繼續保留之必要性,並適時辦理註銷事宜。
(分機:8661鄧凱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