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下稱賦稅署)111年度「賦稅業務」預算數2,469萬元、決算審定數2,373萬9千元,決算數占預算數比率為96.15%;該計畫主要內容含括改善稅政、強化稅務監察功能、增進服務工作,並積極推動稅務管理自動化,充分達成增裕庫收及便民利課宗旨。經查:
(一)104至111年度擴大書審案件占營所稅申報總案件數比率雖呈略降,然均達6成,占比不低
依賦稅署提供資料,104至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各為84萬餘件、86萬餘件、89萬餘件、91萬餘件、93萬餘件、96萬餘件、99萬餘件及102萬餘件;其中擴大書審案件各為52萬餘件、53萬餘件、55萬餘件、56萬餘件、57萬餘件、58萬餘件、60萬餘件及62萬餘件,均呈逐年增加趨勢;該期間擴大書審案件占營所稅申報件數比率各為62.0%、62.1%、61.8%、61.7%、61.5%、61.2%、60.9%及60.6%,雖呈略降然均達當年度營所稅申報件數之6成,占比不低。
(二)109年度調整比率為104年度起最高者,惟110年度選查比率卻為104年度起最低者;允宜加強輔導及善用電子化方式辦理,俾符公平原則並利稅收
依專家意見,擴大書審制度對納稅義務人之權利義務影響甚巨,惟該制度於符合租稅法定主義上尚非無疑義,並於稽徵經濟性與核實課稅之權衡間偏向前者,惟此方式可能產生使納稅義務人便宜行事之誘因,舉如成立多家企業分散收入、將憑證轉供其他企業列報成本及費用、未妥善記帳或未依規定取具(或保存)憑證致遇抽查時反易致補稅,並可能間接發生短漏開發票及短漏報所得問題等。
復按各地區國稅局提供之104至110年度擴大書審案件選查數,各為6,703件、7,030件、7,116件、7,307件、7,428件、7,573件及7,113件,各僅占當年度擴大書審申報件數(下稱選查比率)之1.28%、1.30%、1.29%、1.30%、1.29%、1.29%及1.18%;選查比率不高且110年度該比率尚為該期間最低者;復查104至109年度間須調整補稅案件占選查件數比率(下稱調整比率)介於98.2%至98.9%間,該占比偏高且109年度98.9%係該期間最高者;爰實務上恐衍生利用該制度規避較高稅負、不利輔導相關營利事業完備會計制度等狀況。查近年我國電子化環境日趨完備,財政部亦推動相關電子帳簿等電子化措施以簡化與便利營利事業申報,爰財政部與賦稅署及各地區國稅局宜於兼顧稽徵效率與租稅公平下檢討現行制度之適用範圍與條件等,並加強善用電子化方式等輔導相關營利事業健全其會計制度,俾利增成效。
綜上,財政部為簡化稽徵作業及推行便民服務,自61年度起,依各年度擴大書審實施要點辦理擴大書審業務;104至111年度擴大書審案件占營所稅申報件數比率均逾6成,占比不低,惟104至110年度選查比率甚有限;而109年度調整比率為104年度起最高者,惟110年度選查比率卻為104年度起最低者,且各完成核查年度調整比率均逾98%,占比偏高;允宜於兼顧稽徵效率與租稅公平下檢討改善現行制度,並宜善用電子化等方式加強輔導辦理,俾符公平原則並利稅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