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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111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二、國安局經管部分眷屬宿舍納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適用範疇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審查完竣,允宜協調國防部儘速完成後續溝通協調事宜,俾利儘早完成法制作業 日期:112年10月 報告名稱:國家安全局111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二、國安局經管部分眷屬宿舍納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適用範疇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審查完竣,允宜協調國防部儘速完成後續溝通協調事宜,俾利儘早完成法制作業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曾文煌

國安局經管眷屬宿舍包括光復新村16戶及居安新村50戶。該兩處眷舍分係52年及58年興建,國安局前雖未將其報列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惟嗣後經政策評估已多次向國防部爭取納入眷村改建範圍,國家安全會議亦於109年度就該會經管「群治新村」、國安局經管「光復新村」及「居安新村」召開跨部會協商,並決議由國防部修改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將其納入適用範疇,行政院並於111年2月22日審查完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爰國安局允宜協調國防部儘速完成後續溝通協調事宜,俾利儘早完成法制作業。經查:

(一)國防部業同意將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安局列管眷村納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適用範疇

國安局經管「光復新村」及「居安新村」分係於民國52年及58年完成興建,當年核配予該局現職有眷無舍之主(官)管居住。依國安局說明:「該局前於85年政策決定暫緩將光復及居安兩村報列眷改總冊,嗣因政策評估後轉折,於90至108年度間向主管機關國防部多次爭取納入眷改,均因該局非隸屬國防部,兩村未領有該部配發居住憑證等,認定其無眷改法源依據,依法不符眷改資格要件,不同意納入眷改。」案經眷戶多次陳情,國家安全會議於109年10月20日邀集國防部、行政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行政院主計總處等機關,就該會經管「群治新村」及國安局經管「居安新村」及「光復新村」召開跨部會協商,決議由國防部研提「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修正草案後,陳報行政院審查。

(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11年2月22日審查完竣

鑑因「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將原眷戶限定於國防部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核發國軍眷舍居住憑證或公文書之國軍老舊眷村住戶,致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安局所列管之眷村未納入改建,考量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安局之前身「國防會議」所屬人員由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徵用調派,並由其核發居住憑證予以分配眷舍,爰經國防部多次邀集相關主管機關討論後,同意提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揆行政院業於111年2月22日審查完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3條、第5條、第5條之1修正草案,惟依國安局說明截至111年底修法進度略以:「…因政策決定不再興建集合式住宅,上開增納眷村無法享有承購興建住宅之權益,僅以領取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為限,致部分住戶不滿眷改權益受損,而頻向…有關機關陳情,主管機關國防部持續與其溝通說明中,俾能凝聚修法共識,…。」

綜上,國安局經管之「光復新村」及「居安新村」業經國防部同意納入國軍老舊眷村適用範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經行政院審查完竣,允宜協調國防部儘速完成後續溝通協調事宜,俾利儘早完成法制作業。

(分機:1924 曾文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