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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111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三、近年辦結重大調查案件數大幅減少,致整體案件量概呈下降趨勢,允宜提升案件辦理效能,俾符人民期待 日期:112年10月 報告名稱:監察院111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三、近年辦結重大調查案件數大幅減少,致整體案件量概呈下降趨勢,允宜提升案件辦理效能,俾符人民期待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傅勤文

監察院為辦理依法收受人民書狀,輪派委員調查,並適時赴中央及地方機關巡察等業務,111年度「調查巡察業務」計畫可用預算數1,920萬3千元,執行數1,880萬6千元,執行率97.93%。惟近年辦結重大調查案件數大幅減少,致整體案件量亦呈下降趨勢,允宜提升案件辦理(結)效率,俾符人民期待,說明如下:

(一)調查報告主要在說明事實真相及調查結果(意見),為監察委員決定是否提案糾正、糾舉或彈劾之重要依據

憲法第95條規定:「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同法第96條規定:「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為監察院行使調查權之憲法依據;監察法及其施行細則並據以定(訂)有「調查」專章,規範調查程序及方法,以利監察院遂行其法定職權。

監察院對公務人員提出彈劾案、糾舉案,或對行政機關提出糾正案,均係以公務人員或行政機關之工作及設施有違法失職情事為前提。而認定公務人員及行政措施是否確有違法失職情事,皆須以具體且明確之事證為依據。故調查案件,發現違法失職之事實真相,實為監察院提出彈劾案、糾舉案及糾正案之基礎。

(二)近年辦結重大案件數大幅減少,致整體案件量亦呈下降趨勢

依監察權行使統計,監察院111年度共處理人民書狀1萬4,315 件,核派調查案件232案,較110年度減少48案(減幅17.1%),核派調查(監察)委員計600人次,平均每一調查案件核派2.6位調查(監察)委員,與110年相同。

另由表1所示,近年(108年度至111年)監察委員辦結分類案件以重大案件最多,案件數為681件(占55.05%),其次依序為特殊重大案件413件(占33.39%),一般案件115件(占9.30%)及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28件(占2.26%),顯示監察委員辦理調查案件多屬辦案期限較長之重大案件或特殊重大案件,2者合計占比高達88.44%。又111年度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案件計282件,雖略高於110年度之244件,惟較108年度之406件,減少124件,減幅30.54%,主要係因同期間辦結重大案件數自108年度261件下降至111年度之115件,減少146件,減幅55.94%所致。

綜上,監察院調查報告主要在說明事實真相及調查結果(意見),為監察委員決定是否提案糾正、糾舉或彈劾之重要依據,惟近年(108至111年度)辦結重大調查案件數大幅減少,致整體案件量概呈下降趨勢,允宜善用巡察及陳情機制,積極提升案件辦理效率,深入瞭解民眾對於政府施政之關注焦點,俾符人民期待。

表1 108至111年度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案件性質統計表

單位:件

類別

年別

一般案件

重大案件

特殊重大

案 件

通案性案件

調 查 研 究

小 計

108

38

261

100

7

406

109

53

166

79

7

305

110

17

139

81

7

244

111

7

115

153

7

282

合 計

115

681

413

28

1,237

資料來源:監察院,監察統計資訊查詢系統,最後查詢日:112年9月28日。

(分機:1919 傅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