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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大陸委員會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1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三、「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自98年6月生效迄今,部分互助事項之執行情形存有落差,允宜研謀有效策略 日期:112年10月 報告名稱: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大陸委員會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1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參、大陸委員會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高振源 楊慧敏 陳如慧

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111年度「法政業務-兩岸法政交流政策規劃及研擬推動」預算數1,181萬9千元,決算數1,017萬4千元,執行率86.08%,係辦理研議應處兩岸交流安全管理及衍生問題,健全制度化處理機制等。經查:

(一)「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重點概述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自98年6月25日生效迄111年底逾13年,依陸委會官網之「兩岸二十一項協議執行成效(上網版)」揭示,兩岸在共同打擊犯罪、人員遣返等司法互助事項方面,已逐步建立制度化之協處機制,並將兩岸合作打擊跨境毒品走私犯罪、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危害食品及藥品安全犯罪等案件,列為本項協議重點工作;又對於國人在大陸遭拘留、羈押及服刑等之人身安全保障(包含家屬探視、聘請律師、假釋、保外就醫及受刑人接返等權益事項)亦為重點項目,已將國人在大陸人身安全通報與家屬探視機制納入協議,並不斷敦促陸方相關部門確實執行。

(二)我國與中國大陸就部分互助事項之執行情形存有落差

檢視98年6月至111年底「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部分互助事項之執行情形(詳表1),我國提出之文書送達及調查取證等請求案件,中國大陸完成率各為88.54%及73.47%,而中國大陸提出之文書送達及調查取證等請求案件,我國完成率各為98.96%及96.32%,我國執行情形顯高於中國大陸;又中國大陸遣返予我國之刑事犯及刑事嫌疑犯計507人,僅占我國提出之28.58%,而我國則遣返22人予中國大陸,占中國大陸提出之62.86%,就「人員遣返」執行落差最大。據此,「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執行多年已具成效,惟部分互助事項尚有落差,其中以「人員遣返」落差最大,允宜研謀有效且即時維護國人在中國大陸權益之策略。

表1 迄111年底「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部分互助事項之累計案件數摘錄表 單位:件;%

互助事項

我國(請求、邀請、主動提供)

中國大陸完成(回復)

中國大陸

完成率

中國大陸(請求、邀請、主動提供)

我國完成(回復)

我國完成率

文書送達

74,833

66,260

88.54

27,103

26,822

98.96

調查取證

2,284

1,678

73.47

2,503

2,411

96.32

人員遣返

1,774

507

28.58

35

22

62.86

說  明:資料統計期間自98年6月25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

資料來源:陸委會官網之「兩岸二十一項協議執行成效(上網版)」。

綜上,「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生效迄111年底逾13年,已逐步建立制度化之協處機制並具成效,惟部分互助事項之執行情形尚有落差,其中我國提出「人員遣返」之請求案件數與中國大陸完成情形存有重大落差,允宜持續溝通,俾利有效維護國人在中國大陸權益,提供即時及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