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寵物電動車能上路?消費者和寵物權益怎麼顧?記者會 刊載者:李坤城委員 刊載日期:2025/12/19 針對近日引起消費爭議及後續該如何管理的「寵物電動車」,立法委員李坤城於今(11)日邀請交通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及桃園市議員黃瓊慧、新北市議員陳乃瑜共同召開記者會,立委李坤城要求交通部於兩週內由交通部召開協調會,邀集地方政府、車輛中心、標準檢驗局、消保處與警政單位開會針對「寵物電動車」此種新興的微型電動二輪車,按照道交條例第69條訂出規範與指引,在此之前,業者若販售須負相關法律責任。另外,行政院消保處副處長陳星宏也表示,對於「寵物電動車」業者的不實宣傳廣告將移送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處置下架。

李坤城委員表示,他曾在12月4日針對「寵物電動車」的議題質詢交通部,目前市面上所販售的「寵物電動車」有無經過合格檢驗?能不能上路?當時交通部的回覆是目前媒體所報導的「寵物電動車」都還沒有送來檢驗,所以也不能上路;業者如果販售未經檢驗合格的車輛就必須要負責任。李坤城委員指出,從業者網站可以看出該寵物車屬於電動動力裝置,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如果沒有經過檢驗合格是不能上路的,對消費者及寵物都會造成風險。但是目前未送檢的「寵物電動車」仍在持續販賣,且在特定風景區(如日月潭),仍有業者在出租,李坤城要求交通部應儘速針對此類新興的微型電動二輪車進行納管。

黃瓊慧市議員指出,自11月事件曝光後,服務處每日接獲多起陳情,已請消保官啟動團體消費爭議調解,並要求依公平交易法處理。桃園首場調解將於23日召開,但在調解前夕,消費者陸續收到業者回函。回函內容不僅買賣資訊錯誤,還強調「已提供充分資訊」、「不存在誤導」,與實際購買情境大相逕庭。事實上,消費者購買的車輛無法上路、未經檢驗,業者DM卻標示可用於寵物載運、買菜,等同自我打臉。許多消費者形容車輛形同「半成品」或「廢鐵」,紛紛要求退款或原價購回。 

陳乃瑜指出,「不是民眾不守法,而是被業者誤導!」廣告宣稱能上路,但沒有提供任何法規依據或合格文件,受害的消費者收到罰單後才知道「不能上路」,完全沒有事前資訊。陳乃瑜提出三大訴求:一、中央立即完成法規定位,交通部應清楚說明「電動寵物車」屬於什麼類型交通工具?是否需型式認證?能否上路?若不能,須明確公告並禁止業者誤導。二、地方統一執法與宣導,明確公告是否能上路,要求廠商撤除不實廣告。三、協助受罰民眾救濟,彙整案件、提供申訴協助、要求業者負責。

受害消費者楊小姐表示,自遭警方開單並向業者要求退貨後,對方態度消極,卻積極反控她誹謗、妨害信用、違反個資,形同恐嚇。她已於12月1日向地檢署提出詐欺申告。隨著更多受害者站出來成立自救會,大家一致認為當初均被誤導為「可上路」。消費者將透過調解程序,要求業者儘速退款。她以新台幣5萬6千元向業者購買「寵物電動車」,業者明確告知該車輛可如同自行車一樣在道路上行駛,並聲稱並非「微型電動二輪車」,不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然而,楊小姐實際騎乘上路後卻遭警方開罰,才驚覺該車並未具備合法路權,認為遭業者誤導甚至詐欺,已提出相關告訴並希望主管機關積極介入調查處理。

交通部政務次長陳彥伯表示,所謂「寵物電動車」屬微型電動二輪車,依法須通過審驗取得合格證並完成掛牌才能上路;未掛牌即屬違規,可依法處罰並沒入。交通部將請地方主管機關督促業者限期改善,並於兩週內邀集相關部會召開協調會,研議整體管理與改善措施。至於日月潭風景區也有業者出租「寵物電動車」一事,今天亦將請觀光署介入處理。

運輸監理司司長胡廸琦回應,交通部已向涉案業者進行了解,確認業者販售的實際上為「微型電動二輪車」,且產品經檢驗為不合格,確實存在問題。交通部將要求業者下架不實或具誤導性的廣告,並限期改善。

車輛安全審驗中心副處長辜宏恩補充,初步檢視該業者的車款,即便提出申請,也無法通過審驗取得合格證。

行政院消保處副處長陳星宏指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規定,地方政府如認為企業提供之商品恐損及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即應啟動調查。目前桃園市政府已進行行政調查,並可依法要求業者停止販售。他並呼籲應加強宣導,不合格車輛切勿購買,以維護自身安全。

李坤城最後強調,不合格車輛不應販賣,更不能上路,並要求交通部於兩週內召開協調會,提出明確管理規範及宣導指引,以保障民眾及寵物權益與道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