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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港釣魚解禁 刊載者:丁守中委員 刊載日期:2006/01/10

漁港法修正案三讀,丁守中提案漁港釣魚解禁通過

時 間: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星期五)

地 點:院會

第十八條條文,照委員丁守中等提案修正通過如下:

在漁港區域內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危害安全及妨礙船舶航行行為。

二、排放有毒物質、有害物質、廢油。

三、排放廢污水或任意投棄廢棄物。

四、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依法公告禁止之行為。

違反前項各款行為之一者,海岸巡防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制止之。

漁港主管機關在不妨礙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港區污染情況下,應指定區域訂定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垂釣,不受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