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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518財政委員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提案說明 刊載者:王榮璋委員 刊載日期:2006/05/18

立法委員王榮璋國會辦公室

95年05月18日財政委員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提案說明

長久以來,納稅被視為人民對國家應盡的義務之一,而非必須被加以保障的一種權利,所以,目前散見於各稅法與稅捐稽徵法的相關法律規定,都缺乏對納稅者與納稅行為的保障措施,以致於一般民眾在面對熟悉法令、實務經驗豐富的稅捐稽徵機關時,因為資訊不對等的劣勢,而無法合理主張自己的權益,甚至合法權利在行政程序上遭受侵害的情形,也屢見不鮮。

以稅捐債務繼承的問題為例,今年就有多起個案因為媒體報導而引起社會關注。這些不同個案背後反映出來共同的問題是:民眾往往因為不熟悉民法中拋棄繼承、限定繼承的規定,沒有在法定時效內辦理手續,意外繼承龐大稅捐債務,而導致家庭經濟陷入困境,或者小小年紀即需背負龐大債務,窮其一生也未必能夠清償!憲法第19條固然明示「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但站在人權的觀點來看,憲法第15條揭示的內容:「人民之財產權、工作權、生存權應受保障。」與之相較應該更為核心、也更為重要。也就是說,納稅雖然是人民對國家強制性的給付義務,但是它的前提應該基於不剝奪人民基本生存的權利,以維護人性尊嚴。

有鑑於此,由民間團體泛紫聯盟所發起,並且積極倡議的「納稅者權利」概念,在眾多專家學者的努力之下,歷經一年多的小組討論,終於由立法原則、法案題綱,衍生為我國有史以來第一部以「納稅者權利保護」為主要立法目的的法律草案。本席並於94年4月8日及8月19日召開兩次公聽會,廣徵各界意見,使草案條文更加完備。而本案於今年1月中旬一讀通過、交付委員會審查之後,2到3月間,本辦公室更邀集參與起草之專家學者,與業務主管單位財政部賦稅署,進行逐條文字的協商溝通,以期本草案能夠兼顧稅捐稽徵實務層面的可行性。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共計27條條文,重要主張及立法精神在於:

一、全體納稅者有最低生活費不受課稅之權利

二、全體納稅者有受平等課稅之權利

三、全體納稅者有僅依法律納稅之權利

四、全體納稅者有要求稽徵機關嚴守正當法律程序之權利

五、全體納稅者有請求適當救濟之權利

六、全體納稅者有不受過度執行之權利

七、全體納稅者有不受重複處罰之權利

八、全體納稅者有預測及規劃稅負之權利

九、全體納稅者有提起納稅者訴訟之權利

十、全體納稅者有要求財政公開透明之權利

最後強調,今日我們所討論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在國際之間並非首開先例或領先群倫,世界先進國家早在30年前,便已展開相關立法工作,至今已有包括美國、英國、法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甚至印度、韓國、墨西哥等17個國家在內,完成憲章或單獨法案的訂定。台灣是否能成為第18個將「納稅權」列入基本人權位階的國家,其實具有時代的意義。

主管機關財政部雖多次主張不應訂定此法,而應回歸各相關法律的修正,但一來此方面的權利保障落後已久,牽涉稅捐稽徵法、各稅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政府資訊公開法等多部法案的修法,勢必曠日廢時,基於此現實狀況之考慮,以及民眾納稅權利需受保障的迫切性,本席仍堅持必須比照最低稅賦制—「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立法方式,以訂定特別法來處理相關問題。

其次,有人質疑此法通過將使有錢人逃漏稅更為便利。但平心而論,我國稅制的不公平存在已久,有錢人在此法提出之前,早能聘請專業人士從事精密的租稅規劃或規避,這種現象並非因為本案訂定而生。反觀一般普羅大眾,目前卻持續陷於資訊不對等的弱勢,而無法合理主張自身的權益,甚至遭受侵害,極為不合理。

本席認為此法案提出最重要的意義,就在於藉由程序的正義,進一步實現租稅公平。還請各位委員同仁加以支持,使本法儘早通過,落實納稅者應有之權利保護,實現課稅公平與程序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