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關老人生活照顧及安全的「老人福利法」在王榮璋國會辦公室與民間團體攜手合作下,歷經多次研商與奔走推動,終於在2007年1月12日於立法院完成三讀修正。經歷此次修法後,已為老人福利重新建構一套可長可久之制度,以因應我國步入高齡化社會所面臨之各項問題。
此次的修法精神,除將1991年「聯合國老人綱領」中制訂之5項要點:獨立、參與、照顧、自我實現、尊嚴,列為老人福利推動原則外,亦將包括「權責分工、專業服務」、「促進經濟保障」、「在地老化、社區化服務」、「多元連續性服務」、「促進社會參與」、「強化家庭照顧支持」、「強化老人保護網絡」等7大原則納入制度設計架構之中,並依此規範子法修訂方向,以落實母法建立完善的老人福利之制度設計。
依法,在母法完成修法或立法後6個月內,行政部門必須完成施行細則等子法之制定或修訂。而老人福利法在1月中完成三讀後,內政部也立即展開相關子法之修訂工作,經歷數個月與民間團體例如老人福利推動聯盟之溝通與意見交換後,內政部社會司日前已陸續公告「老人福利法」之相關配套子法。
其中,依據「老人福利法」第12條第3項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須就請領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內政部日前已完成「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修正草案」,並預先公告。而此修正版本更一舉解決照顧津貼長期以來發放金額因區域別不同,福利也有所不同的「一國多制」問題。
對老人經濟安全保障之課題一直是民間團體極為關切之處,而政府多年之規劃及評估,亦陸續開辦包括低收入戶老人生活補助費、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補助中低收入老人醫療費用、以及補助機構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等,以照顧未接受機構安置之中低收入戶老人,並降低其包括就醫之經濟障礙。
然而除機構收容外,尚有許多失能老人係由家屬肩負起居家照顧之責,由於失能老者之照顧期與每日花費時間頗長,以致這些家庭照顧者多無法投入職場改善家計。為彌補家屬因照顧而喪失之所得,內政部自89年3月起試辦「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每月補助5000元,藉以鼓勵家人照顧老人,使老人在熟悉的環境中接受照顧,同時滿足親情需求。
不過,此一津貼之實際發放情況並非全國完全統一,僅內政部制定一套範例,由地方政府依各自財政及現況制定辦法施行,以致肇生連江縣未發放、高雄縣、市則僅發放3000元,其餘各縣市發放5000元之巨大落差。
不僅發放條件不一,此津貼也採雙重門檻之資格限制,即受照顧者必須為符合領取中低收入敬老津貼之老人、且為重度失能以上者,以及實際居住在戶籍所在地者,此外已接受機構安置、日間托護、居家照顧等政府照顧服務補助者,不得申領;至於照顧者,則不得有任何有給之勞動所得,且僅限於子代照顧者等等。
諸多限制,再加上未大力宣傳,使得此津貼發放之受惠者極少。據統計,全國符合中低收入敬老津貼之老人約有14.1萬人,但領取此一照顧津貼者,以95年為例,全國25縣市一年12個月總計不過7123人次領取,平均僅600個家庭照顧者得以請領,總發放金額亦不過3286萬5000元。(請見附檔)
「老人福利法」的規定為「中央主管機關須就請領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顯見,母法僅臚列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應包括之項目,但實際之內容與細節則全數授權由行政部門研議。按理,行政部門為落實對照顧者之支持,可揮灑之空間頗大,再加上民間團體的參與理應為照顧者積極爭取,津貼之發放規範應該更為符合母法回饋照顧者之本意。
然而日前內政部所公告之新修版本,最終仍礙於財源,不僅維持受照顧者之原資格限制,對照顧者之資格也僅部份放寬。包括照顧者與受照顧者設籍同一直轄市、縣市即可,以利照顧者不因照顧長輩必須遷移戶籍,同時放寬受照顧者之孫子女亦可列為照顧者,此外,原本不得有任何有給之工作型式,亦放寬為僅排除從事全職工作者不得申請本津貼。
雖然上述條件放寬,但符合申請人數預估也不致於大幅增加,但此版本畢竟一舉解決長期以來一國多制及相同條件福利相異的問題,並使得少部份失能老人雖由家屬照顧,也可減輕照顧者及家庭之小部份經濟壓力。但長期來看,唯有配合完善之喘息服務與多樣性替代照顧服務之選擇,才能真正符合透過回饋照顧者之原本立法意涵。
除特別照顧津貼外,隨著「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第一條修正草案」、「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修正草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修正草案」、「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辦法」、「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條文修正草案」、「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項目準則草案」等因應母法修正後之相關子法,陸續完成修訂,待行政院正式公告即可正式施行,而我國之老人福利制度之建構,屆時才正式邁入一新紀元。
附錄:「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之主要修訂內容
1)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本法規定之權責,編訂年度預算規劃辦理,以落實規劃推動相關主管權責事項。
2)經法院宣告禁治產老人,其財產之交付應由依法律應為監護人之人為之。
3)增訂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失能老人之定義。
4)增訂家庭托顧服務之定義。
5)增訂住宅設施之小規模、融入社區及多機能之規劃原則。
6)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7)增訂老人福利機構接受私人或團體之捐贈,應將接受捐贈財物及使用情形填報主管機關備查。
8)增訂老人福利機構限期改善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9)增訂主管機關老人福利機構限期改善時,應要求其提出改善計畫書,並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其改善情形。
其餘相關子法修訂請參考下列連結:
一、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第一條修正草案
(http://sowf.moi.gov.tw/law/老人健保補助辦法-960413.htm))
二、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http://sowf.moi.gov.tw/04/02/960509.htm)
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http://sowf.moi.gov.tw/04/02/960515.htm)
四、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http://sowf.moi.gov.tw/04/02/960516-1.htm)
五、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http://sowf.moi.gov.tw/04/02/960516-2.htm)
六、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接管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http://sowf.moi.gov.tw/04/02/960516-3.htm)
七、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項目準則草案總說明(http://sowf.moi.gov.tw/04/02/960517.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