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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三讀修正通過,強化社會工作師之專業知能 刊載者:王榮璋委員 刊載日期:2007/12/19

現行社會工作師法於86年公佈施行至今,雖歷經多次小幅修正,但關乎社會工作專業制度之基礎架構並未隨之修正調整,以致產生諸如考試資格寬鬆、考試及格率低、專業發展兩極、專業業務競合、專業管理繁複、專業權責失衡等問題.隨著我國社會環境快速發展,建構專業化的社會工作師制度,其重要性亦隨之倍增。

在相關專業團體的協助下,立委王榮璋就現行「社會工作師法」之諸多疏漏提出修法提案,此案於11月16日正式提案,經歷衛環委員會之審查,並在12月19日立法院休會前夕三讀通過。

王榮璋國會辦公室所提出之「社會工作師修正草案」,其修法重點主要在於建立專科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及甄審相關制度,藉此要求社工師持續精進專業知能、提升專業服務品質;其次則在於增訂充任資格的排除條款以及加重業務過失的罰則等面向。

首先,為因應社會快速轉變之需求,社會工作專業所服務之對象亦日趨多元,含括層面亦廣,例如醫務、心理衛生、老人工作、身心障礙,或家暴保護等社會工作,各具專業深度,因此社會工作專業有發展各領域專業之必要性,依其專長針對特定服務族群提供專精深入之服務。

再者,社會工作師多與其他專業者進行團隊合作,在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資格之學經歷規定均已發展到進階(advanced)層級後,社會工作師卻仍僅停留於大學畢業,一次考試及格即終身取得執照,缺乏進階訓練與督導的結果,導致社會工作師其他專業團隊合作時,恐因專業落差而被摒除在平等對話機制之外,造成服務對象權益受損,是故在新修條文中即新增「專科社會工作師」之新制。

專科領域是依各社會工作實施領域發展之必要性與階段性分別訂定,未來社會工作師必須在其專精領域累積一定實務經驗、年資,以及繼續教育特定積分後,才得以藉甄審程序取得專科社會工作師資格,並再經由繼續教育訓練,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完成專科訓練並經過甄審合格後之專科社會工作師,即可請領專科證書。而為保障專科社工師及其專業,未領有專科社工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社工師名稱,其分科及甄審辦法則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同時為促使社會工作師持續進修及成長,此次修法更一改以往「一證終身適用」,新增條文中明定社工師及專科社工師執業應該接受繼續教育,並每6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而為周全社會工作師之服務領域,使社會工作師不僅侷限社會福利工作,可進而協助各領域之相關工作的推動,條文中亦新增「團體或於衛生、就業、教育、司法、國防等領域執行社會福利方案等」,將社工相關服務場域列出,並增加督導、評鑑業務等項目。

為保障案主權益,此次修法亦對社會工作師應負之權利義務,大幅提昇其對等性。針對撤銷或廢止社工師證書之要件,並明確制定相關規範,包括曾受社工師法廢止社工師證書處分、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並經認定不能執行業務、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在其原因消滅後,即可請領證書或申請執業;但犯有家庭暴力罪、妨害性自主罪等,經判決確定後,則終身不得再充任社會工作師及執業。

此外,以往社會工作師若有租借他人證照或執業執業者,所受之懲處僅止於廢止證書,但對案主權益影響甚鉅,是故此次修法亦提高懲處及責任幅度,除保留不得出租或租借社會工作師證照、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執照之條文外,未來有租借社工師證照及開業執照之情事者,除廢止證書或開業執照外,租借證照使用者亦將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罰則部分,此次修法也透過加重業務過之罰則,促使社會工作師對案主之協助與支持得以更為細緻。

此案三讀通過後,立委王榮璋代表發表三讀感言時也特別指出,一般民眾還是認為有愛心的人就可以來做「社會工作」,這樣的狀況不僅打擊從業人員的士氣,更不利社會福利服務的輸送,導致弱勢者的權益得不到應有的支持與協助。他最後也強調,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精神衛生法等重大社福法案皆修正通過,行政院此刻也正積極推動「大溫暖社會福利套案」等重大社福政策,因此「社會工作師法」順利三讀通過,更能促使這些法案和政策得到專業工作者之共同合作,確實執行,讓弱勢者能獲得符合需求且專業的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