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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落實-李昆澤建議確實新聞發言人制度 刊載者:李昆澤委員 刊載日期:2005/03/24

立法委員李昆澤今日針對我國實務上檢警單位在落實「偵查不公開」上產生之疏失提出多項看法,李昆澤指出雖然我國法律上規定「偵查不公開」,但在我國偵查實務上,經常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對於目前各地方檢察署動輒召開記者會說明案情之慣例,或者檢察官在偵查階段任意的將傳喚對象與內容對外公佈之行為,已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再者,於警方辦案方面,常可見到在刑案現場的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面對媒體討論案情,在警局公開場合內痛罵嫌疑人或勸其改過向善。此外,經常可見警方公開陳列犯罪贓物供媒體拍攝,作為其破案之證明,此等行為已嚴重侵犯「偵查不公開」行為及侵害人格權,因嫌疑人身份曝光後,會造成社會大眾先入為主的預斷,如此不但會妨礙日後嫌疑人受法院判決無罪之機會,也會造成於法院判決無罪時誤導民眾對司法的不信賴;而陳列犯罪贓物供拍攝會使人誤以為證據確鑿,但贓物由何處來之程序完全無法得知,且許多贓物並未置於證物袋中,無法判斷是否經過不相干人士觸摸,很可能造成日後證據鑑定及認定上之困難等等弊端。

李昆澤建議法務部與警政署應善盡督導之責,應確實建立並遵守新聞發言人制度,與偵查案件有關之新聞統一由發言人發佈,妥善管制媒體進出辦案人員辦公室,並對於違反偵查不公開之檢警調人員,確實依相關規定懲處,以確保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