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06.
立法委員李昆澤今日針對近來常造成爭議的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制度提出質疑,民國83年大學法修正公布後,大學校長之遴選改採兩階段遴選方式,第一階段由各校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2至3人,第二階段由本部組遴選委員會就學校遴薦人選擇聘之。惟因部分大學辦理校長遴選時,或由教師普選行使同意權,或由校務會議代表行使同意權,作為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參考,常造成遴選委員會的壓力。另有學校因參選人數不足,致校長人選無法順利產生。
李昆澤表示現行大學法規定大學校長遴選的兩階段遴選程序,先是由各校自行組成遴選委員會提報二人至三人後,在由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從中擇聘之。由於校園民主之呼聲高唱,故甚多學校即以行使同意權為名,先行舉辦校園內之選舉;或逕由教師直接投票,或轉由校務會議代表為之,依得票多寡,提報教育部遴選。如此運作,等同架空校內遴選之機制,使其遴選委員會形似辦理選務之行政機關,而非由其決定校長可能之人選,頂多僅能有權決定提報二人或三人而已。下一階級之教育部於面臨強大之民意壓力下,能否視若無睹或充耳不聞,顯非易事。
李昆澤進一步表示,觀之國內選舉大學校長之經驗,形式上雖然爭取到當家作主之快感,符合民主之根本要求,但另一方面因此形成校園政治之橫行、內部近親繁殖、彼此拉幫結派,時有耳聞,候選人受制於人情包袱、歷史因素、派系或院系利益團體之影響及自身切身利益,很難產生具有強烈改革意志之校長,反倒是消極無為之領導風格,或安於現狀之心態油然而生,導致校務推展欲振乏力,行政管理因循苟且。因此我國現行大學校長之選任方式有待商榷,亟需檢討改進。
鑑於大學校長應具備之資格及角色功能,會隨著時代需求而有所轉變,大學校長遴選的機制亦應隨之檢討改進,關鍵在於如何能選出最好的校長,並能讓校長有效地領導帶動大學邁向卓越的發展。因此,李昆澤建議教育部應參酌世界主要國家之大學校長遴選制度,配合世界趨勢及時代需求檢討改進我國國立大學校長遴選機制及聘任資格,相關法令應儘速配合檢討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