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元首與現任元首特別規範李昆澤不以為然
刊載者:李昆澤委員
刊載日期:2005/05/18
2005.05.18.
針對立法院司法委員會邀集法務部、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調查局長、內政部警政署長與司法院等相關單位,就「現任及卸任國家元首洩漏國家機密、不當言行有損國家形象行為或撕裂社會族群和諧行為」應與以規範,立法委員李昆澤昨(18日)向檢查總長吳英昭提出質詢,李昆澤列舉憲法第11條明確保障言論自由、第52條「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國家機密保護法」,都有相關規定加以規範,若只針對個案訂定,將違背憲法與法學的原則,況且「言論不當」有強烈的主觀意識,認定上有其困難,與訂定法律應「明確性」之原則相違。
李昆澤表示,漏國家機密、不當言行有損國家形象行為或撕裂社會族群和諧行為等在認定上都相當主觀,無法明確認定,相當難以界定,況且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他特別舉出連宋訪問中國,是否會因於中國的言論,破壞國家形象、甚至撕裂族群,同樣的國防部軍事演習通知媒體採訪、警政署追捕通緝犯通知媒體採訪,就連政論名嘴時事評論時,以神秘語氣大爆內幕等現象,是否有洩漏國家機密之虞,這都不是立委、政論名嘴或法官等可以評斷,況且在法學上有法律明確性的原則,在無法斷定下,訂定法律或規範讓人質疑。
李昆澤指出,針對總統與卸任總統是否洩漏國家機密、不當言行,甚至撕裂國家、族群等,在國家機密保護法、憲法、刑法等都有相關規範,再針對特定個案訂定法律,與憲法與法學上,對於訂定法律除了有法律明確性外,禁止「個案性法律」的原則相違背,李昆澤呼籲立院珍惜選民賦予立委的權利,因個人喜好,做出最壞的示範,訂定違背立法精神與原則之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