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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失致死應去刑責化 鬆綁醫療人員之侷限 刊載者:李昆澤委員 刊載日期:2005/09/23

「醫療過失致死」應去刑責化,以鬆綁醫療人員診治急症重病患者之侷限,減少醫療人球案發生,達到醫病雙贏之目的。

立法委員 李委員,針對「醫療過失致死」為公訴罪一事,認為不合宜;法務部暨衛生署之相關部門應研議將其除罪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由於目前台灣「醫療過失致死」屬公訴罪,只要有「醫療過失致死」事實發生,即需負刑事責任。

但醫護人員工作目的為救治病人、「醫療行為」具高風險性且醫療工作具特殊性。因此,應將「醫療過失致死」除罪化。

環顧美國、日本等國家皆不將「醫療過失致死」納入公訴罪。若有「醫療過失致死」之情事發生,則被害人可透過民事訴訟之途徑,救濟自己的權利。因此,美、日之醫療人員行使醫療行為時,能夠不具後顧之憂,放手搶救;而急症重病患者亦能夠得到較完整之醫療照護。

相較美、日兩國,台灣將「醫療過失致死」歸納為公訴罪。致使有些醫護人員在實際臨床中,面臨重症病患時,為了避免醫療糾紛,而不願接收該類病患,最後造成醫療人球案。

因此,法務部暨衛生署等相關部門應研擬,將「醫療過失致死」去刑責化。如此,才能鬆綁醫療人員診治急症重病患者之侷限,亦減少醫療人球案發生,達到醫病雙贏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