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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條例修正審查通過,婦幼安全更上層樓 刊載者:李昆澤委員 刊載日期:2006/05/03

立法委員李昆澤為了保障婦幼同胞搭乘計程車的安全,並更進一步有效預防犯罪、徹底杜絕有對乘客施暴紀錄的不肖司機繼續執業,成為社會上的不定時炸彈,特於去年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法律修正案,希望能防止暴力計程車駕駛連續對乘客施暴之憾事再次發生。經過李昆澤的努力奔走與連署說服,爭取到朝野委員共識,於昨日(1日)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進行審查時獲得通過,現正等候朝野協商。李昆澤表示,在保障乘客安全的同時,亦需確保計程車駕駛的素質,避免「劣幣驅逐良幣」的情形發生,希望透過此次修法,讓婦幼同胞乘車的安全與國人乘坐計程車的品質都能更上一層樓。

李昆澤說明,去年連續發生暴力計程車駕駛對女乘客施暴之案件,震驚當時社會,經查這些駕駛人過去就曾有對乘客施暴的傷害紀錄,但依法不能廢止其執業登記,依舊得以在馬路上執業,有如不定時炸彈。李昆澤分析,依照舊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對乘客犯傷害罪之計程車駕駛人仍可繼續執業,嚴重威脅其他消費乘客安全,卻無法透過廢止其執業執照的嚴懲重罰手段,以達有效威嚇犯罪、預防暴力的目標。

李昆澤強調,透過提案連署進行修法,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中增列第四項「計程車駕駛人,在執行業務期間,對乘客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至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二百八十三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與第五項「計程車駕駛人,在執行業務期間,加暴行於乘客,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處罰確定者,吊扣其執業登記證三個月;五年內再違反者,廢止其執業登記。」等規定,將情節輕微者吊扣執業登記證,情節嚴重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以及廢止其執業登記,如此即能有效規範計程車駕駛人,預防乘客受到傷害與暴力威脅。

李昆澤在本修正案於交通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特別表示感謝朝野各黨委員能夠摒棄意識型態的成見,一同為保障婦幼乘車安全與提升國人乘車品質來努力,讓我國對婦幼安全的保障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