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林正峰(桃園縣)有鑑於高速公路通行費徵收期限並未予以明文化,造成政府由中山高速公路所徵收的通行費,已經與中山高興建成本與道高管理、維護所需要的費用達到平衡,卻仍然向用路人徵收通行費並不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今(13)日上午10點會同無盟立委陳進丁假立法院以「中山高速公路停收通行費(公路法第廿四條修正)」為主題召開公聽會,邀請交通部、民眾及專家學者等代表發表意見,以促成中山高早日停止徵收通行費。
林正峰表示,中山高收受通行費截至民國86年為止總計1350億4836萬1602元,扣除維護管理費用、利息等支出之後,還足以支應當初興建中山高速公路376.85億之工程費。由此得知中山高到民國86年止就已經收支平衡、可以停止徵收通行費了,而政府現在仍然針對中山高的用路人徵收通行費實不合理。
林正峰說,政府及交通部反對停收中山高通行費,是因為目前政府對於高速公路的建設、維護與管理,是以「以路養路、以路建路」的原則辦理,因而認為如果中山高停止收費將使得國道基金的負債更加擴大。
林正峰表示,實際上國道基金的負債並不是來自於中山高的建設、維護與管理本身,而是導源於政府繼續興建新的國道系統。所以,政府用徵收於向中山高用路人所徵收的通行費,拿來興建新的國道系統並且填補因而產生負債,並不符合所謂的「使用者付費原則」。
林正峰進一步表示,為不使政府毫無止境地向高速公路用人徵收通行費,所以提案修正「公路法第24條」,明訂高速公路收費的限期為30年,並且明訂每6年重新檢討、調整一次。
林正峰說,在保障全國用路人的權益及「使用者付費原則」的前提下,政府對於高速公路的收費應該設立期限,會中並作成兩項決議,首先是應對公路徵收通行費之期限應有合理之落日條款,交通部不應以國道基金財政困難及「以路養路」原則為由而反對公路法第廿四條之修正,並早日同意公路法第廿四條修正案。另外針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6條交通部應參酌相關意見並重新研議相關規定之修正,在未修正前建請暫緩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