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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漁民生計權益協調會結論 刊載者:林建榮委員 刊載日期:2005/05/17

大陸漁工於岸置處所內外進行漁撈延續作業爭議協調會結論

時 間:94年5月10日(星期二)上午10:00整

地 點:立法院紅樓(三樓)301會議室

主 持 人:立法委員林 建 榮

主辦單位:立法委員林建榮國會辦公室

結 論:

一、主管機關對大陸船員為僱用漁船進港後協助靠岸卸

魚、整網及清理漁具視同海上漁撈之一貫延續作

業,不應禁止。

二、主管機關應針對設有岸置處所之漁港,協調管理機

構技術性協助規劃一專屬區域供大陸船員整補網

具,俾減輕漁民作業成本。

三、為體恤近海小型漁船作業需求,在未與業者取得共

識前,主管機關應暫緩執行「十噸以下漁船不得僱

用大陸船員」之禁令。

四、主管機關就「漁船兼營娛樂漁業期間,不受理申請

大陸船員」之禁令,在未與業者取得共識前,亦應

暫緩執行。

五、有關兩岸政策及相關修法問題,請立法院就全面開

放大陸漁工議題協助積極推動。

出席來賓:

立法委員 李顯榮、郭素春、吳育昇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 謝署長大文

行政院勞委會職業訓練局 郭局長芳煜

行政院陸委會法政處 吳專門委員美紅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巡防處 黃副處長肇嘉

台灣省漁會 陳秘書健民

蘇澳區漁會 陳理事長建忠、

林總幹事月英

陳樺丞、林振安

淡水區漁會 張理事長鍊芳、

江總幹事春貴

金山區漁會 蔡總幹事崑輝

萬里區漁會 黃理事長羅忠、

林總幹事勝盛

貢寮區漁會 黃總幹事月蝦

瑞芳區漁會 陳助理幹事美雪

琉球區漁會 洪秘書明男

台中區漁會 鄭理事長基和、

趙總幹事朝森

東港區漁會 林課長雲種

基隆區漁會 游理事長日興

花蓮區漁會 黃理事長瑞嶽

宜蘭縣近海漁業協會 張常務監事金波、

陳總幹事金章

宜蘭縣漁業促進會 莊總幹事坤山

宜蘭縣漁輪商業同業公會 趙常務理事祈旺

宜蘭縣近海小單拖業漁協會 洪總幹事秀璪

中華娛樂漁船協會 邱理事長華興、

黃前理事長麗香

萬里、金山地區娛樂漁船業代表蔡維祥等七十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