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讓年滿65歲機關退休技工工友司機領敬老津貼
刊載者:林建榮委員
刊載日期:2005/11/11
法律修正案
(本案於94.11.04第九次院會一讀通過,交付衛環委員會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林建榮、李復興等41人,為讓各級公務
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之司機、技工、
工友及其他純勞工身分退休人員於年滿六十五歲
時起得領取每月新台幣三千元的敬老福利生活津
貼,爰提出「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
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的公教
人員、公營事業人員限定於依法任用、派用並經
銓審合格者。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現行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請領身分並未排除適用勞基
法領取退休金之一般退休勞工,而各級公務機關、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之司機、技工、工友及其
他純勞工身分退休人員卻因其依勞基法或勞退新制
之退休金係由政府編列預算等因素,遭主管機關函
示不得領取敬老福利生活津貼。鑒於政府機關亦是
勞基法規範中的雇主身分,勞基法同樣約束具公務
機關角色的雇主,政府與民間機構皆一體適用勞基
法給付勞工退休金,並不因退休金來源性質不一而
形成退休勞工身分角色的不同認定。
二、各級公務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之司機、
技工、工友及其他純勞工身分人員因適用勞基法相
關規定,不僅任職期間薪資、升遷等各項福利條件
遠低於依法派任銓審之公教人員,屆齡六十歲還須
命令退休,退休金無法享受優惠存款利率,若計任
職三十年基數的退休金總額亦僅一百餘萬元,尚不
及民間企業的退休福利,然主管機關卻排除其請領
每月新台幣三千元的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殊不合
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