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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讓年滿65歲機關退休技工工友司機領敬老津貼 刊載者:林建榮委員 刊載日期:2005/11/11

法律修正案

(本案於94.11.04第九次院會一讀通過,交付衛環委員會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林建榮、李復興等41人,為讓各級公務

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之司機、技工、

工友及其他純勞工身分退休人員於年滿六十五歲

時起得領取每月新台幣三千元的敬老福利生活津

貼,爰提出「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

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的公教

人員、公營事業人員限定於依法任用、派用並經

銓審合格者。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現行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請領身分並未排除適用勞基

法領取退休金之一般退休勞工,而各級公務機關、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之司機、技工、工友及其

他純勞工身分退休人員卻因其依勞基法或勞退新制

之退休金係由政府編列預算等因素,遭主管機關函

示不得領取敬老福利生活津貼。鑒於政府機關亦是

勞基法規範中的雇主身分,勞基法同樣約束具公務

機關角色的雇主,政府與民間機構皆一體適用勞基

法給付勞工退休金,並不因退休金來源性質不一而

形成退休勞工身分角色的不同認定。

二、各級公務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之司機、

技工、工友及其他純勞工身分人員因適用勞基法相

關規定,不僅任職期間薪資、升遷等各項福利條件

遠低於依法派任銓審之公教人員,屆齡六十歲還須

命令退休,退休金無法享受優惠存款利率,若計任

職三十年基數的退休金總額亦僅一百餘萬元,尚不

及民間企業的退休福利,然主管機關卻排除其請領

每月新台幣三千元的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殊不合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