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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應大幅修訂 刊載者:林建榮委員 刊載日期:2005/11/28

立委林建榮提案修訂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教育學費扣除額

案由:本院委員林建榮等三十一人,為辛勤勞動的受薪

階級薪資所得納稅戶已佔全國應納稅戶的九成以

上,而政府正推動最低稅負制,提出所得基本稅

額條例草案,並積極擴大稅基、改革稅負,料將

增加國庫每年收入數千億元;鑒於近年來政府屢

為財團富人編造免稅待遇,拉大貧富差距,國庫

失血數兆元,而一般受薪民眾卻苦於高學費、健

保費率調漲,溺於沉重的民生開支與各種規費、

罰款漩渦中無法脫身,爰特提案修訂「所得稅法

第十七條」,調高個人綜合所得稅標準扣除額及

列舉之捐贈、保險費、薪資所得及殘障等扣除額

度,並改依實際支出數額列舉扣除包括納稅義務

人本人、配偶及撫養親屬就讀學前教育機構及高

中以上學校教育學費,俾符合社會實際需要,作

為政府稅改的配套,同步減輕人民租稅負擔。是

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有關特別扣除額中「教育學費扣除額」原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每年得扣除二萬五千元,早已不符實際需求,擬修訂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撫養親屬就讀學前幼稚園、托兒所及高中以上學校教育學費每年得依實際支出數額檢附收據扣除之。教育學費包括學費、雜費等費用。但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除外」。

其原因有四:

1. 現行只有納稅義務人子女之教育學費才能當特別扣除額,但有部分失親子女或未受父母扶養之子女,其納稅義務人(即撫養者,可能是祖父母、伯叔父或其他實際扶養者)卻無法列舉扣除,造成租稅負擔不公。

2. 在政府確立終身教育學習政策之下,不少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都利用工作之餘進修,但依現行規定其本人及配偶之學費不能列為特別扣除額,顯然與政府鼓勵終身學習回流教育之目標違背。

3. 私立高中職之學費與大專院校已相當接近,因此應將高中職以上之學費納入扣除額。

4.工業社會型態衍生學前教育之必然需求,幼稚園與托兒所學雜費一年高達十數萬元,對一般家庭負擔已不下於大專教育,目前規定每年每戶教育學費扣除額上限只有二萬五千元,與一般家庭實際教育學費支出相去甚遠;更何況學費逐年調高,因此應該調整為「每年得依實際支出數額檢附收據扣除之」,不設定扣除額度,鼓勵學子勵學上進,並臻稅負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