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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應嚴懲銀行耍弄地下錢莊技倆欺壓需金民眾 刊載者:林建榮委員 刊載日期:2006/01/02

案由:本院林委員建榮,為立法院朝野協商修改銀行

法,明定信用卡、現金卡循環利率與銀行公布的

基本放款利率差距不得超過十%,以消弭糟高利

卡債纏身的小老百姓困境,而金管會竟然表示降

低利率不但可能助長地下金融,反而影響金融機

構獲利能力云云,此說實令人遺憾且失望。鑒於

金管會係全國金融業務監督的官方單位,理應站

在社會大眾立場,遏阻金控怪獸剝削民眾,雖近

有修法恐倒退利率自由化致外資退場之疑,然政

府並不能因此除卸監管金融機構不擇手段欺壓小

百姓之責,更應全面掃蕩金融機構以合法之身卻

對需金民眾盡使地下錢莊之要脅恐嚇招數;而歷

往銀行數兆呆帳靠的是人民血汗錢予以重建攤

平,現民眾受高利卡債無理壓榨卻求助無門,政

府理應為民伸張不平,積極整頓金融機構有如地

下錢莊游走法律邊緣的灰色作為,還社會公道。

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以下轉載民眾陳情內容。

金管會表示我國信用卡,現金卡未比國際高乙節,亦與事實有出入。按日本有鑑於高利率所造成的違反公序良俗及危害社會治安的嚴重性,不但有『利息制限法』共四條,而且還針對高利貸地下錢莊之暴力討債犯行,另外訂定『地下錢莊暴力討債取締對策法』等規定,似此日本有法律明文規定賴以保護弱勢消費群而免於訟累,因而致使高利貸及暴力討債收斂很多。

現今台灣各行庫之高利貸措施花樣百出,例如預扣利息及巧立名目收取手續費甚至利上滾利(民法207及71條規定是違法)等,又按民法206條規定預扣利息得以充當返還本金論(44台上1165判例),至於手續費,公平交易委員會曾有明確釋示﹕所謂利息係指資金所有者以資金所有權向資金使用者收取的報酬,手續費是辦理貸款業務過程的衍生成本,無關於貸款資金成本,故不應將利息改變各種名目片面欺瞞消費者。

以上所舉主張我國雖有上列民法及刑法344條重利罪等法律規定可適用,但都非經訴之於法之漫長訟累,實在很難主張權益獲得補救,這些弱勢消費群,究竟有此能耐者,有幾個人。是以被高利貸金融行庫鎖定最佳切入的弱點而致使其為所欲為之關鍵所在。

例如有一家頗具財勢之大型銀行,推出信用卡戶30萬小額專案貸款,約定年利率18.5%分60期攤還本息,但由於尚被一次預扣手續費2.5%〔利息化身〕,實際年利率已逾20%法定上限,因而60期計收的利息總額高達本金之54%之多仍不知足,竟然又把按攤還本息計算公式據以計息後所得的每月攤還本金列入當月份信用卡一般消費帳內再按高循環年利率19.7%雙重剝皮〔即18.5%+19.7%=38.2%〕,由於計息程式甚為複雜,一般消費者不易發現,經當事人費一番工夫及時間,逐張詳予核對原帳單加以分析,始發現所掩蓋的不當得利欺罔措施。

似此違法欺瞞消費者之高利貸行庫諒必絕不只一、二家,實不容金管會不食煙火置若罔聞,應請積極配合修法降低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