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由:本院林委員建榮,為漁業署鼓勵漁民安裝自動船
位回報器,要求漁民補繳2000元開機費,額外增
加漁民負擔,第二年以後亦須承擔每年二萬元通
訊費;鑒於政府對我主權海域漁業權護持始終不
力,漁民在我暫定執法線海域內捕魚仍須擔憂恐
懼遭日方扣罰,事後又不見對漁民冤枉受罰有任
何實質補償,茲要求政府應針對自動船位回報器
之裝設免除開機費,大幅補貼第二年以後之通訊
費用,並對裝機之漁船若受他國無理扣罰予以全
額補償,切實保障漁民權益,以期真正落實政策
效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
案由:本院林委員建榮,為民間商業投保率激增,民眾
卻經常陳情屢遭保險公司以未到特別指定醫院診
斷並開立診斷證明為由拒絕保險理賠,嚴重侵害
消費者權益;鑒於消費者保護法明定民眾可對不
合理契約條款主張無效,而類上述糾紛頻傳之保
險理賠糾紛,保險公司明顯欺壓消費者,行政公
權介入又無力,致須走上勞民傷財的訴訟途徑,
增添民眾煩擾與社會成本。茲要求主管機關應針
對明確不合理之單純保險理賠爭端,訂定單一窗
口之爭議快速處理辦法,有效整頓不肖業者逃避
理賠之無理刁難行為,積極協助伸張消費者權
益,減輕民眾心理負擔。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
案由:本院林委員建榮,為宜蘭縣爭取設置海洋生物科
技園區,因遭政府定位為地方型園區,致無法納
入行政院國家重大建設計劃,僅適用農業科技園
區設置條例,必須以巨額經費價構取得相關土
地,地方政府實難以承擔;鑒於海洋生物科技園
區係宜蘭縣大力爭取的特色型重大建設,若受制
於土地取得之財政壓力而叫停,將阻礙宜蘭縣全
盤之發展建設規劃。茲建請國科會積極考量海洋
生物科技園區之相輔發展屬性,協助將之納入宜
蘭縣竹科園區基地之整體規劃中,予以主導開
發,化解建設推動瓶頸。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
案由:本院林委員建榮,為十年來坊間補習班增長5.5
倍,教改推動並未減輕學生課業壓力,反而讓補
教業大發利市,而日前教育部又指示將自九十八
學年實施大考加考公民與社會,勢必助長補教業
無限商機,增添學子與家長壓力;教育部強調加
考公民並非故意刁難學生,係培養學生守法之健
全人格,且認為招生採計考科是大學的責任,而
拒絕廣泛調查當事權益之考生與家長之社會意
見,鑒於多年教改成效紛亂,此疑又係一次沙文
教改不當決策之翻版。茲要求主管機關決策不應
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應慎重彌補決策程序瑕
疵,提出細密構思與評估說服社會大眾,勿再蹈
前車之鑑,讓無辜學子枉充實驗白老鼠。特向行
政院提出質詢。
〈五〉
案由:本院林委員建榮,為宜蘭縣內老舊眷村改建,國
防部雖然已在94年10月24日與宜蘭縣政府簽訂
「代辦協議書」,但至今仍未見相關單位就本案
有任何實質進展,原規劃以「統包」方式辦理,
五階段期程預計至99年6月底前始能完工移交,過
於耗時;為加速改建工程之進行,有效控管縣政
中心眷村改建案期程,茲建請國防部積極協助宜
蘭縣政府研議眷村改建工程期程縮短之可行策
略,俾利宜蘭眷村改建工程早日順利完竣。特向
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
案由:本院林委員建榮,為羅東康定新城於民國八十九
年十一月竣工,至今地下室連續壁及二B地板嚴重
滲水,國防部曾派員修繕,但遲未完工。由於該
新城竣工至今五年多,前管委會曾行文國防部軍
眷合作社要求暫緩交屋,俟地下室滲水及有瑕疵
房舍完全修復始交屋,然今上述修復工程尚未完
工,國防部即要求須於三月三十一日強制交屋,
讓當地居民甚感惶恐與無奈。茲為保障當地居民
權益,建請國防部儘速根據轄下陸軍單位、眷宅
社與當地居民之三方協議,具函確認同意「委託
台北市大地技師公會鑑定,俟報告完成後,交由
眷宅社彙整變更設計議價施作,工期約二個月,
經驗收合格後,保固期限二年」之協議內容,在
確實完成上述修繕工程後始行交屋,以昭公信。
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
案由:本院林委員建榮,為蘭陽籍傑出舞蹈家羅曼菲辭
世,台灣痛失藝術文化菁英,為感念羅曼菲小姐
一生貢獻舞蹈傳承,提攜後進不遺餘力,光華難
掩,茲建請政府應協助設置「羅曼菲舞蹈專業獎
助金」、辦理國家級紀念展事宜,並專案追勛表
彰其非凡藝術成就,俾鼓動社會文化藝術風氣。
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