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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漁民伸張權益質詢五篇 刊載者:林建榮委員 刊載日期:2006/05/16

〈一〉

案由:本院林委員建榮,為勞委會於八十八年及九十一

年兩度函釋,針對同一漁船船主轄下二艘以上合

法登記漁船引進外籍船員,其中漁船間調派互用

船員之核備程序規範不同滋生爭議,令船團式作

業漁船無所適從。茲建請針對船團式作業漁船僱

用外籍船員同意其調派互用得免經勞委會核備,

逕授權地方政府核准,縮短申辦手續時程或以漁

業公司名義申請僱用外籍船員,俾有效支援漁撈

作業。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依勞委會88.9.4台88勞職外字第0903554號函說明

二,同一船主如有二艘或二艘以上合法登記之漁船

(註:漁船須在同一船主指揮監督下),若符合引進外

籍船員要件,可免經本會核備,逕調派甲船引進之

外籍船員至其所屬合法登記之漁船從事同一性質之

工作。嗣於91.4.19勞職外字第0910016631號函說明

三,漁船主聘僱外籍船員,若未經許可變更至他人

所有漁船或同屬船主所有之其他漁船工作,係屬違

法調派。爰上述兩令致使本轄船團式作業漁船無所

適從。

二、船團式漁船作業現況如下:計有大型圍網船團(母船

1、燈船2、運搬船2)、扒網漁業(母船1、子船1),

係使用同一漁業執照、同一漁區工作、同一船主指

揮監督下從事漁撈作業,就實務上言,漁船主均會

視海上作業過程之人力需求不同,彈性適時調度船

員,此乃船團式漁業在漁撈作業型態上之特性。

三、另扒網漁業為二至三艘船團式作業,該船團係不同

僱主、不同漁業執照,惟其作業方式乃為同進同

出,建請針對渠等僱用之外籍船員,同意比照大型

圍網船團相互調派異動,以維作業。

〈二〉

案由:本院林委員建榮,為近年來因漁業資源缺乏,漁

獲不佳、油料費用過高,為減少虧損,同一僱主

所屬數組圍網船團皆會針對轄下船團進行部份休

漁,而休漁船團原僱用之外籍漁工,因契約期限

未滿,若予遣返得償負違約責任,留置岸上又易

滋生治安事端,茲建請主管機關同意同一僱主於

轄下船團休漁期間,其外籍船員可調派至另組船

團從事漁撈工作,俾提升漁撈作業人力效益。特

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

案由:本院林委員建榮,為現今漁船主僱用外籍船員申

辦時程長達三個月,手續繁瑣,流程冗長,建請

主管機關體恤漁船作業特性,縮短漁船主僱用外

籍船員申辦手續時程,俾因應漁汛季節作業需

求。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現今漁船主僱用外籍船員申辦手續流程:登報求才(3

天)—求才期間(21天)—取得徵才證明(約7天)—勞

委會核定初次招募函(2-3週)—駐台辦事處篩選仲介

公司(7-10天)—國外選員(20-25天)—外勞引進台

灣。引進後體檢(3-7天)、申辦居留證(15天內辦

畢)、申辦許可函(上述可同時進行)—縣府申辦船員

手冊(2-7天),前後程序約需耗時三個月。

二、另僱有外籍船員歷經展延、遣返註銷後,須重新申

辦,依上述手續申辦流程,申辦期間將造成空窗期

2-3月,漁船將無法出港作業,影響甚鉅。

三、爰建請勞委會檢討修正,簡化當前申辦時程,並允

在外籍船員經展延遣返前二至三個月,可先行重新

申辦引進,避免形成空窗期。

〈四〉

案由:本院林委員建榮,為外籍船員脫逃後,必須俟緝

獲遣返始能再申請僱用,否則其員額將永久列

管,漁船主不得再僱用,致船

員短缺影響漁船出港作業。茲建請放寬外籍船員

脫逃後之員額管制時程,並針對就業服務法訂定

漁業部份專則加以規範,以利漁船作業。特向行

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漁船海上工作非陸上行業可比擬,陸上行業有其固

定工作場所、固定工作及休息時間、娛樂空間(視聽

中心)及門禁管制等,有其預期確切之目標流程;而

海上作業則須視天候、漁汛狀況隨時出海作業,在

狹窄船艙空間,面對浩瀚大海,且須面臨不可知之

危險,無固定工時、無娛樂活動空間,體能之適應

更是一大問題,返港後漁工又僅能留置漁船上待

命。而目前此兩種生活、工作截然不同之行業,卻

以同一法令規範之,確有不合理之處,況且外勞之

脫逃將影響漁船出海作業,漁船主損失不貲,亦非

其所願。

二、針對外籍船員脫逃後,其員額管制時程建請予以放

寬,並針對就業服務法有關漁業部份應另行訂定細

則規範之,以為因應。

〈五〉

案由:本院林委員建榮,為外勞漁工轉換雇主建請予以

簡化手續,由原雇主、同意承接之新雇主、外勞

等親至當地職訓機關就業服務單位,三方協議簽

訂同意轉換證明書,後續文件再予以補辦,以確

保外勞權益,更落實業者實際需求及責任歸屬問

題,以利漁業發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依勞委會規定外勞轉換雇主,原雇主需先向勞委會申請釋出,新雇主承接要有聘僱許可函,才能承接外勞,故一名外勞轉換雇主自申請到手續完成轉換雇主時間一定要超過二個月以上。廠工、監護工因工作地點住宿是在陸地,轉換雇主有廠房留置,不必像漁工住宿工作都在船上,每天進出港均須受安檢單位查核。新雇主尚未辦好承接外勞手續之前,安檢單位依就業服務法規定不准外勞出港,外勞轉換雇主空窗期沒有工作沒有薪資可領,原雇主如休業尚要負擔就業安定費、保險費、膳宿費等財務負擔,如原雇主出港沒有廠房留置外勞,管理方面更易滋生治安問題,造成三方面的損失和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