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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巾產業應「更積極管理 刊載者:邱創進委員 刊載日期:2006/03/28

隨著兩岸間貿易往來逐年增溫,兩岸間的貿易糾紛也越來越多,尤其是大陸產業挾著其人力、土地等資源的優勢,生產低價產品行銷世界的同時,雖然各國在經濟上的福利水準因而提高,但是各國的產業卻可能因此而受到損害,甚至是被消滅,我國雲林的毛巾產業正是最好的例子。因此筆者認為在業者、政府以及社會各界正為著這次毛巾產業問題,到底要用「進口救濟」或是「反傾銷」爭論不休,甚至衍生出外界對於政府高層處理兩岸問題的批評與不當揣測的時候,其實我們應該從現行關於兩岸貿易的規範體系著手來思考這個問題。

目前規範兩岸間貿易往來的法源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其中第三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貿易;其許可、輸出入物品項目與規定、開放條件與程序、停止輸出入之規定及其他輸出入管理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由本條立法架構觀之,兩岸間貿易是「原則禁止、例外許可」,而必須經主管機關許可才「得」從事,所以在本條文授權下又制定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依該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大陸地區物品,必須是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項目及其條件之物品,才得輸入臺灣地區。

依照國貿局目前的聯合審查機制,對於大陸輸台物品,每兩個月就有例行性的大陸管制物品輸入審查機制,但是依照慣例經濟部都僅只有解除大陸物品管制而沒有增加管制,但是依照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規定,主管機關本來就可以增加管制,這是有法源依據的,因此如果說政府要迅速、有效地幫助我國毛巾產業,其實只要在大陸管制物品輸入審查機制會議中,將大陸入台毛巾列入管制物品,就可以迅速達到保護我國毛巾產業的目標,如果說大陸方面有意見,他們可以向WTO申請循WTO「爭端解決機制」程序來解決。

就更高層次的兩岸間經貿戰略思維來說,其實在我國加入WTO時就已經違反WTO規定,而自己制訂法律來對大陸物品管制,說穿了我們考量的是大陸當局不會也不想與台灣在WTO進行爭端解決,因為如果中國這樣做,一方面會將台灣問題經由WTO爭端解決程序提升到國際問題的層次;另一方面中國將與我國展開所謂國與國的諮商與訴訟,所以我們當時敢違反WTO規定而對大陸物品單方面管制進口,不然在WTO入會當時我國承諾開放市場卻獨獨限制大陸物品的相關規定早就違反我國入會承諾,目前中國依然必須接受,這是戰略上的正確非法律上的允許。

然而今天的毛巾案根本就是我國對於兩岸經貿上的一個大好機會,如果我們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貿易許可辦法將大陸毛巾納入管制進口類產品,不但可以以最快方式保護我國產業,也可以有立刻逼中國在WTO下與我方展開諮商、談判的機會,因此當政府每次都口口聲聲想和中國在WTO架構下達成談判協商,這次的大好機會筆者認為政府應主動出擊、好好把握,所以筆者認為政府應該以兩岸經貿更高的戰略角度來對大陸毛巾產業做出更積極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