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金德抨擊國親聯手修正「保障賄選條款」!
刊載者:陳金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7/10/26
修選罷法 泛藍擬為賄選開後門
【2007-10-25 自由時報 政治新聞 黃忠榮、陳詩婷、楊國文 】
〔記者黃忠榮、陳詩婷、楊國文╱台北報導〕
立法院朝野黨團昨協商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草案,對於賄選行為,藍軍提出的修正版本主張在登記為候選人之後才算數,綠營批評這項修法條文等同「保障賄選條款」,會導致選風更敗壞,將反對到底。
對此,法務部也認為不可行,如此就不必查賄了,基層檢察官更抨擊,這無異是「黑金復辟條款」。
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親民黨團總召傅?萁提案在條文最前面加上「經登記為候選人後」,已獲國民黨、親民黨簽字,台聯認有討論空間,但民進黨期期以為不可,朝野無共識。
參與協商的民進黨立委陳金德表示,現行選罷法規範,只要有「期約、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不管是參選人或助選員,都是規範對象。親民黨修正版本簡直是「保障賄選條款」,在登記成為候選人之前,所有賄選行為都不算賄選,且只規範候選人,助選員、競選總幹事都不在法律規範範圍,會讓選風更惡劣。
台聯立委陳銀河表示,台聯贊成嚴抓賄選,但對於賄選標準應有更明確規範,「不能說我每年都到寺廟捐錢,有一天要參選,突然過去的捐獻就算賄選」。
傅?萁強調,現行法務部「賄選犯行例舉」過於嚴苛,賦予執法單位過多裁量權,可能淪為執政黨操作選舉工具,修法有助釐清爭議。
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曾永權說,他簽字僅代表同意討論本案,若法務部認為不應修法,就請相關單位在朝野協商時報告如何檢討查賄標準,讓內容更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