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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9月1日起參與本所10萬~100萬元標案投標 刊載者:陳瑩委員 刊載日期:2006/07/12

一.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辦理

二.自95年9月1日起參與本所10萬~100萬元標案投標廠商應檢附花蓮政府核發之[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文件.

三.申請前項證明文件,請檢具下列文件向花蓮縣政府辦理:(一)六個月內有效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二)負責人之戶籍謄本(三)社員名簿,會員名冊,理監事或董監事名冊,股東名簿及其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之戶籍謄本.